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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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就是法律,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但现在行政监察法20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也就是说,“指定”,就是双规,是可以的。只是不能“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关键在于,什么是此处所说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刑法上讲,什么是非法拘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限制人身自由,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落实到具体案例就是看是否捆住脚,因为只有脚被捆住才叫失去行动的自由,就算手被捆住,都还可以到处跑的是吧,那就不算非法拘禁,可能是故意伤害。
正反观点可都有的说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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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俺到知道!并且请教了俺老爸! 7 坦克兵 字828 2007-06-05 06:54:52
🙂所以说叫做“双规”啊 Alarm 字424 2007-06-05 01:23:00
🙂你要晓得,想入党,当官,却不愿意这职位的责任 3 巅峰背影 字304 2011-10-05 08:02:20
🙂行政监察法
🙂此乃党外公务人员之双指也 readerg 字0 2011-10-06 07:43:40
😥您这是哪家的司法解释尼? 禅人 字144 2007-06-05 02:32:23
🙂刑法上对非法拘禁总要有个判定,您说的犯人那是已经被 企鹅 字276 2007-06-05 18:39:57
🙂我揣测不从公安系统抽人的原因 5 Alarm 字506 2007-06-04 13: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