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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述古代阿拉伯世界的妇女地位变化 -- 江城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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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简述古代阿拉伯世界的妇女地位变化

古代阿拉伯地区必然经历过一个母系社会时代,除了可以看见一些史籍中保留的阴性部落名以外,从当地在伊斯兰教兴起前一直存在的女神崇拜也可见一斑。当时阿拉伯半岛最尊崇的三神灵拉特、欧萨和默那都是女神,被人奉为“安拉的女儿”,地位崇高,连《古兰经》也不得不专文消除其影响:“拉特和欧萨,以及排行第三,也是最次的默那,怎麽是真主的女儿呢?难道男孩归你们,女孩却归真主吗?”

然而此段文字还反映出事实的另一方面,就是进入父系社会以后,阿拉伯女性的地位大为下降,双亲要男孩不要女孩的情况。当时阿拉伯诸部落中多有将新生女儿活埋的习俗,而且不仅是贫苦者如此,还有部分阿拉伯人以“恐怕将来败坏名节”的借口活埋女婴。

如此野蛮的习俗,一面由阿拉伯半岛残酷的自然环境决定,另一面也和阿拉伯游牧人的生活方式有关。在蒙昧时代,贝督因人长于劫掠,除劫掠财物外,也常进攻其他部族,俘其妇女。因此许多时候贝督因人之妻妾实质上是女奴,地位低下,连妾生子女也不能摆脱奴隶的地位。阿拉伯传说中著名的豪杰安泰来,母亲就是黑奴。因为在部族战争中不肯卖力,他说:“当奴隶的不会打仗,只会挤驼奶。” 他父亲才给他自由人的身份。

即使不是通过俘掠方式,而是部族内或异族通婚,阿拉伯女性的地位依然低下,主要是受到部族思想的压迫。“你忠于你的部族吧!部族是有权力命令本部族的成员抛弃自己的妻子的。” 这种思想有其历史渊源,阿拉伯人的始祖易卜拉欣,即圣经中的亚伯拉罕,就曾经将自己的妾和长子易斯马仪驱逐到沙漠中;而又流传他在拜访易斯马仪时,因易斯马仪之异族妻子不知其身份未向其行礼,就命令其子“换掉家里的门槛”,意即休妻的故事。与此相应的是休妻方式的简便和多样,最简单如“吉哈尔”,即以“见你如见我母脊背”咒骂妻子,即可成立,无需妻子同意,也不给其申辩的权利。《黄金草原》里便记述了一离异妇女向泰姆斯族国王申诉其夫夺取儿子,却被国王判为奴隶,在她作诗讽刺国王后,国王出于报复,又强迫夺取其部落少女初夜权的事例。尽管这是个例,但依然反应了妇女在婚姻中不受保护的状态。

在蒙昧时代,对阿拉伯男子的婚姻行为是缺乏明确限制的,一名男子可以娶任意数量的女子为妻,也有若干男子同娶一妻的现象,还有在游牧民族中普遍存在的长子在父亡后以继母为妻。由于婚姻状态的松散,夫妻双方均不得支配对方的财物或继承遗产,这在多数时刻对女性是不利的。而当时更普遍的习俗是,只有能出征打仗的男子才能继承遗产。

不过由于部落发展状况的不同,妇女的地位稍稍有异,如古莱氏妇女不带头巾,离婚也大抵比较自由。在部分部落,尚保留母系婚姻的痕迹。哈里发欧麦尔曾描述当时的情况:“在古莱氏部落,男人支配女人,而在麦地那,‘辅士’却被他们的女人支配。”这里主要指的不是政治地位,而是血缘和谱系,当时在叶斯里卜(麦地那),两个主要部落的成员还是以母亲之名命名的。但总体上,在伊斯兰教未兴起之前,阿拉伯妇女的地位是卑下的。

伊斯兰教兴起以后,阿拉伯人的道德观发生根本变化。穆罕默德在事业上受其妻海底彻的全力支持,并要求穆斯林以兄弟姐妹相称。他在“辞朝演说”中明确表示:“众人啊!你们在妇女问题上要敬畏安拉!你们对她们有一定的权利,她们对你们也有一定的权利”。在《古兰经》中有专门章节《妇女》、《离婚》以及其他段落来阐述关于妇女地位和权益的问题,并废除了蒙昧时代的多项习俗。诸如:严禁杀死女婴;妇女有获得彩礼和遗产的权利;限制多妻制度,规定娶妻对象,要求公平对待众妻;对休妻行为作了限制,鼓励夫妻和解,被休的妻子有申诉权,也可获得补偿;惩罚诬告通奸;宽待婢女等。《古兰经》中以“男女信士”并列,并认为男女都有进入天园的权利。这些对阿拉伯女性来说,是意义重大的新事物,她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和其他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保护。这种改变可从前述的“妾生子”窥其一斑,在此时代,如果女奴为男主人生子,便与其子一起摆脱奴隶地位,获得自由人身份。

地位的改善直接导致妇女的历史作用增强。在阿拉伯封建社会,随之出现了一些女性作家、战士和政治家。如既是女诗人,也是战士的《悬诗》作者之一汉萨,在朝擅权的阿拔斯王朝王后左拜德,奠定苏菲派神爱论基础的女隐士拉比亚等。穆罕默德之妻阿依莎与女儿法蒂玛,还曾被作为两派斗争的政治旗帜利用,什叶派尤其强调其伊玛目出于法蒂玛血统的“圣裔”身份。

然而新旧思想之间必然存在长期的斗争,旧传统在伊斯兰社会生活中虽已被废止,但依然残留下许多影响,更何况《古兰经》中对妇女的规定,主要是原则,不着重细节,而以现代思想审视,也依然有不近情理之处。而且更严重的是,根据各学派对伊斯兰教法的不同解释,妇女的权益又受到压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广大中下层妇女依然处于次等地位。

在生命权方面,对放弃复仇的“血金”,男女是有别的。“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 在教法中即被解释为女子血金为男子之半。

如婚姻方面,伊斯兰教虽然设定了四妻的最高上限,然而女奴并不在认可的正室范围内,不受限制,故阿拉伯贵族争相蓄养女奴。阿拔斯王朝历代哈里发,除三人以外,其余都是女奴之子。而对离婚,虽然《古兰经》对此规定“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 ,“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并在第58章《辩诉者》中给丈夫复婚和妻子申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逊尼派穆斯林多采取“不正常的休妻”(talaq al-bidah),即丈夫在一次场合对妻子连说三声休妻,或在月经期宣布一次,婚姻即告结束。且对于给被休妻子的补偿,《古兰经》中虽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但除马立克学派外,大部分教法学家都只将其解释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而如果是由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经夫方同意,则需放弃离仪,并给予丈夫经济补偿。

又如关于遗产继承,《古兰经》在《妇女》章中做出了详细规定,除了规定女子继承遗产额为男子之半外,给予亡者的妻子、母亲、女儿、祖母、孙女、同胞姊妹、异母与异父姊妹以与男性亲属相同的优先继承权,这也为教法承认。然而由于《古兰经》中规定女性继承的固定份额较少,因此实际操作中以上女性“份额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反而少,“余额”实际是遗产的大部,这转为第二顺序的父系继承人——尤其是其中的男性亲属继承。而父系亲属中的女性只有在她们有同等亲属的男子同为继承人时,才可被“转化”为父系继承人。而母系男性亲属虽名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实际几乎没有继承的机会。

《古兰经》中为部分现代人诟病的,还有其关于妇女衣着服饰的规定。但考虑到这既受到当时历史与地理环境的影响,又已经成为穆斯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不作分析。

然而在阿拉伯扩张初期,还有一种反应妇女地位的特例。即阿拉伯女子与新穆斯林女子的地位差异。出于传统部族思想的影响,在四大哈里发时代以及倭马亚王朝时期,阿拉伯人作为征服者,是带有民族优越感的。他们无视“穆斯林皆兄弟”的原则,蔑视异族的“新穆斯林”(马瓦里),其女性在婚配上也明显苛刻。阿拉伯男子欲娶马瓦里女子,只需向其保护人求婚;而马瓦里男子若与阿拉伯女子通婚,即被视为有缺陷。阿拉伯某部落一贫寒女子曾拒绝马瓦里富者的求婚;也有马瓦里因娶阿拉伯女子而遭鞭打的事例。但阿拉伯女性这种畸形的地位,在阿拔斯时代,随着民族的融合便逐渐消失了。

以上种种反应出的是宗教原则与社会现实的不一致性,先知穆罕默德虽强调人类平等,“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然而在生活中贯彻这一宗教原则并不容易。在穆罕默德生前,阿拉伯人对给予妇女继承权就出现强烈反对,“为什么妇女能继承财产的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女儿得继承半数,儿童也得享受遗产呢?他们都不能打仗,不应获得战利品。”在日后伊斯兰教的发展演变中,轻视女性权益的迹象就更明显了。不过如前所述的社会风气也证明,在阿拉伯封建社会中,在生产和战争中都不能发挥重大作用的女性,是无法争取到应得的社会地位的。而这种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在西方殖民以后虽然受到极大的冲击,在许多地区已经消失,部分不合理的教法解释也业已被废除,但直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在阿拉伯社会中看到其保留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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