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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 wydy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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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大概不是迂腐

而是抱怨某个特定事件,比如说这样

很多地方拐卖妇女是犯罪,法律上和道德上情理上都是犯罪

但是正好豫蒙同志这个地方特殊,经济不太落后,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人口比例失衡,客观上需要迁入外地女性

人口贩子发现往这卖有钱挣又轻松风险小,因为经济并不落后,买家跟被拐妇女矛盾并不尖锐,政府于是不注意打拐

被拐妇女发现此地经济比家乡富裕,于是多数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决定认了

这样形成一个周瑜打黄盖式的产业链,于是买家和邻居都因为矛盾不尖锐,觉得自个儿没做啥坏事,客观上还提高了被拐妇女的生活水平,从而在道德和情理上认可了这种产业链

进一步的,在听说其他地区买家和村民暴力抗法种种骇人听闻后,在对比中产生道德优越感,从而认为“他们那”跟“我们这”发生的不是一回事

政府呢,早年都不管,反正没酿成“群体事件”;后来上头下文件,于是突然意识到第一,咱们这;第二,矛盾不深,好抓,好出政绩。

于是一股脑的把这些“生活很和睦”的被拐妇女“解救”出去,(基本上效果是)每人白花一趟火车票

于是豫蒙同志站在买家邻居的角度看,这件事纯粹是政府搞一刀切给老百姓添堵,我们这边跟他们那边明显发生的就不是一种事嘛

而且这件事上政府并不占据道德制高点,之前的不抓跟后来的抓都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假设是这样或者假设当地居民认为是这样,某不承担考证责任),这更强化了买家邻居的立场

在这种假设情况下(重申一遍,不负责考证这种假设情况的真伪啊),真正的分歧是在这里

豫蒙同志认为单纯从是否有买卖行为来判断是否存在罪恶是一刀切简单逻辑,大概会比较认同“反正没人受到伤害,就不必惩罚谁”;或许会认为没有暴力行为的买家是“善良的买家”,相比追求部门利益的政府更高尚,这件事是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总之,认为单单买没有责任,责任在于事后是否有虐待行为

广大反方同志们认为“买了就是买了,伪装应当剥去”,主要的罪行在于买,咬兔子的狗和舔兔子嘴唇的狗都是狗

这样出发点就不一致就没法谈得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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