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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评论】此文深得我心,公诸同好 -- lovep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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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评论】【文摘】也谈刘涌一案,兼答NIHAOBOX

读了NIHAOBOX的”该把刘涌案记入法学院教材 一笔耻辱还是一笔光荣?”一文,明显作者是一位行道中人,也下了一些工夫.我本人不是学法律出身,但对中国的这些所谓法学精英也是不屑一顾.但是,对NIHAOBOX的一些观点我也不敢苟同.我们不妨拿美国的司法实践来做一个比较.

1.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司法不受民意左右是不可能的,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这里所说的司法是广义的,不单指法庭实践.远的有O.J.SIMPSON的案子我们放下不说,近的可以讲在反恐名义下对民权的侵犯.美国对民权的保护是写入宪法的,对民权的保护高于其它法律.而在当今的条件下,对因反恐而违背民权的做法,连立案都很难.民愤不能影响司法?记得似乎是一个哈佛的法律教授曾大言不惭地说,如果希特勒不死,他能作无罪辩护.据说联军根本没有客观证据说希特勒知道对犹太人的屠杀.在社会体制没有达到充分民主的条件下,民愤影响司法与权力影响司法是相互制约的,是必要的.

2.我不认同’在国际上通行的是客观主义责任,即实际动手的人罪恶最大’的说法.谋杀的始作佣者定罪从来不会低于杀手,只会更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非常荒唐的是杀人与谋杀不分,从而给予法院过大的权利.延安那个案例死刑过重的原因是被告人有杀无谋,如果能够证明刘涌是有谋有杀,即便他不在杀人现场也不会改变量刑的性质.

3.必须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使办案人员没有动机来实行刑讯逼供.要知道被监禁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基本上丧失了反抗能力,而他们的基本人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4.有关于那些精英的身份必须要予以澄清,他们是独立的法律专家还是为辩护律师团服务.最关键的是他们是否在本案中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这个问题他们呈上意见书时必须澄清.如果他们是为辩护方工作,他们有权对检控方的求刑提出非议,而对法庭的量刑只能提出上诉.斥责终审结果应被视为蔑视法庭.如果作为独立的法律专家,他们可以对量刑提出非议,而此非议不应当提交法庭,而是提交人大并在学术领域公开.

5.作为法庭,宣判后立即执行死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至少应当有15天的缓冲期限.如果人为人死烟消,总有一天让人悔肠子的时候.依据当今中国法庭的审判水平,建议人大应当有一个专门机构对死刑进行监控.此机构无权干预司法,但有权要求法官到人大进行陈述,而人大有权罢免法官,并勒令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司法的公正.

6.我不赞同废除死刑,但我最不明白的是中国的法庭为什么一定要在判处某人死刑后加一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有很宽的外延,不应当让法庭或什么法律精英去任意发挥.如果一个人被诬陷而被处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便将来证据确凿他是冤枉的,也不能为他翻案.原因,他已经没有政治权利,他的亲朋好友也就没有权利以他的名义向法院为他去申诉.说得极端一点,一个人没有政治权利,任何人可以像杀猪一样给他一刀.他没有权利到法庭去告你.没有政治权利的人最多就是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奴隶被杀最多是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刑法不保护没有政治权利的人,如果仍称他们为人.

总之,中国的法律机制仍然处于逐步形成的阶段,我们不可能对其要求过高.人们在现实条件下只能顺其自然,而在模棱两可时顺应民意也许是安全的.同时,在法律面前人们也应当学会不要迷信那些所谓法律精英.如果有这种迷信,总会有一天中国又会出现那种翻手为天,覆手为雨的人物.刘涌死得怨不怨我并不干兴趣,再怨也怨不过那个在东北被贵妇人撞死的农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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