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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浅析邓小平“黑猫白猫”论 -- 茶园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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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引述你的发言,改动了一个地方(加了“近三”二字)

引述你的发言,改动了一个地方(加了“近三”二字):

认真看了你所有的发言,不禁哑然失笑。我仿佛看到了近三十几年前的我。那时正在上大学,觉得自己无所不能,无所不精。与人争论时也是咄咄逼人,丝毫不留余地,但往往弄巧成拙,搞得自己下不了台。
谢谢你这段文字,给了我机会不必哑口了,哈哈哈……。

我似乎立了自己的“论”,其实看法而已,姑且叫“论”也不妨:50年代土地改革,废除了土地的“封建制”也好,“私有制”也好,并没有解决农村重新走向两极分化的“自然”过程。那时GCD提出“集体化”,即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

这在历史上没有先例的“新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应该享有“试一试”的“权利”。

不然,起码“山那边,如何如何”的诱惑,没有人到过山那边的话,就永远不会停止。“二十年(56年~76年)浪费了”(邓小平语),那是混帐逻辑!

人们吃第三块饼时饱了,别说吃的第一个窝头,第二个馒头是“浪费”嘛,后人吃第四根油条、第五块蛋糕……时,永远不会说“前面N年是浪费”的,做人的基本良知。

你的观点,尽可坚持。我从没有试图说服谁。

顺便说一句:

多年的工作学习加上专业本身原因让我时常提醒自己思维要严谨,对材料的占有与分析要客观全面,永远永远不要断章取义。举个例子,

《引 用:1953~1956年,初级社阶段。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

注意蓝色的部分。对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的合理解读是:(1)自留地是特别许可农民支配使用的土地;(2)除自留地外,这一阶段农民已不再单独拥有非自留地所有权。事实上,这个解读在其它的文献中也得到了印证。比如:

《引 用:第三个阶段是1953年──1957年的互助、合作化运动,土地农用实行“集体所有制”。这个时期的农地所有者不仅要缴纳定额的农业税,所有“剩余”农产品只能由国家“统购统销”。此外,农民还有承担国家工程的义务劳动。我们可以将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简单表述为:“土地非农用国家所有,土地农用权社(组)民集体所有,社(组)经营使用-(农业税+统购统销+义务工)”》

这正是“书斋式、混饭吃”地解读实际社会、实际生活。

农民的语言:单干时,各家各户的地界,清晰明白。“地界”,见过吗,硕士、博士?好象这里就你是硕士、博士似的,每当看到此种语言就知道其份量了。农民对自家的地,每块都记得其“边界”的,三头六面确认过,摆得上桌面。没什么人会故意侵占别人的地(哪怕是一条沟、一垄埂),也不允许别人侵占自家的,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非得这么办才行,人多地少地区尤甚。

初级社,干活“和”在一起了,分配也逐步“和”在一起了。可是,地界保留着!直至55、56年开始“地界”在一块一块消失。从那时候起,问这一块一块的都是谁家的地?总起来说,“模糊”不清了,虽然有些地块的“地界”还清清楚楚,有些则完全“混”了,再也说不清张三家、李四家拥有哪几块地了。

合作社、人民公社(有行政功能的、合并之后大一点的合作社),在粮食上,不采取“按劳分配”,不是受生产力低下的客观条件制约?不是为“贫富不均”不至于扩大到、影响到生存?

办食堂的“坏处”,根本没有“经济”分析的学术训练可言,那也太“赝书包”了。不点拨你了,呵呵...。

关键词(Tags): #黑猫白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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