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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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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judicial review中文一般翻译成“司法审查”

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的国会立法显示“民主”,而专业的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则显示“法治”。

而且这个和英美法系的case law传统有关:联邦最高法院理论上没有权力废除国会的法律,它所做的只是“如果与宪法相悖,则在本案中不适用”;根据case law的原则,下面的法院以后在审类似案子的时候也都得不适用,这也就相当于法律被废了;但是如果国会需要,它可以修改宪法,打破这个case law——这也体现了分权制衡的要求(三权分立只是形式,分权制衡才是内容)。

当然,美国也有反对司法审查的声音,反对的理由主要还是法院民主性欠缺的问题;同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候手伸得过长,过于积极得插手本应由政治——即由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这被称为judicial activism,与judicial passivism相对),也是司法审查受到批评的原因。

但是,如果司法不拥有这个权力,那么这个权力给谁好呢?给国会是不妥的,因为这无疑于让国会自己评价自己的立法,它会说半句坏话么?给行政机关也不妥,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经够大的了——算来算去,这个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还是给法院这个“既无钱(钱由国会管)又无剑(剑由行政机关管)”的部门比较妥当;除非再设一个独立的机关,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但还是司法机关)或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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