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所谓“内战”及其他 -- 吴头楚尾
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过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破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
就民事责任而言,首先,在人身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节之一,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重婚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第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十二条又规定,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重婚当事人婚姻无效后财产分配依《婚姻法》规定,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依法分配: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赠与对方的礼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一方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第三,子女方面,《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重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非直接抚养方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成年。第四,重婚人对原配偶的赔偿。如果因重婚而导致与原配偶离婚的,《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如果重婚导致原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婚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确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同时,刑法对破坏军婚有特殊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破坏军婚者,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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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您也是个女的,就拿个小老婆的问题比比吧。 1 flyingcatgm 字200 2008-01-18 18:01:04
🙂这个问题现在双方还真没有什么区别 1 【子衿】 字415 2008-01-18 18:31:56
🙂很多人有点想当然了。台湾香港是很迟才正式废除一夫多妻, 1 AleaJactaEst 字420 2008-01-19 08:16:40
🙂你老兄对大陆婚姻法中纳妾的规定也是想当然
🙂这个问题我祖父在世的时候,我问过他。 AleaJactaEst 字596 2008-01-20 03:59:42
🙂这个问题要看立场,大奶和二奶以至N奶的观点不可能相同 2 大洋芋 字350 2008-01-18 22:57:59
🙂就这个问题也来讲一下 阿晃 字474 2008-01-18 20:44:41
🙂建议你自己把这段删了吧 1 笑吟 字140 2008-01-19 00: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