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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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你的例子与许案一个最大的不同,许的行为的合法性是与银行有合约规定的,你的例子没有,你的例子没法讨论是因为可以演化成无数种情况
每个人在社会上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使许和银行有合约,但是其效力照样无法超越法律的效力。
所以你要说我的例子没有约束或者约定?太夸张了,抱歉说句实在话:这话听着真的觉得不是一个有正常法制观念的人会说出来的。
无穷种情况,讨论下去就是一锅粥
所以法律不单单要看行为及其结果,还要看一系列行为中的主观实施原因,否则,面对形形色色的破坏活动,是根本不可能加以约束的。
我的例子你认为没法讨论,不是因为我这里有无穷种情况。而是因为这无穷中情况,都不包含在你所认为的“只要客观行为合法,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因素可以不加以考虑”的这点上,无法对其进行讨论。也就是说我举这个例子,恰好就点中你的论点的盲区和死穴上。你现在可以以“没法讨论是因为可以演化成无数种情况”来回避,这没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却不能轻飘飘的用这么一句“没法讨论”就万事大吉的。
最后:
太计较网上讨论的胜负了
我早就过了对这些胜负都耿耿于怀的地步了。我说过,在辩论中,几乎是不可能说服你的辩论对手的。要说服的是评委和观众。所以,我之所以这么举出来,不是想证明你我的胜负,或者要说服你,而是因为不想你的一些错误或者片面的看法误导了其他人。至于你本人,你在这里硬扛着没关系,你自己回头慢慢琢磨,想通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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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已经说的和明白了 qianji 字38 2008-03-10 05:09:06
🙂你呀太计较网上讨论的胜负了! 1 起于青萍之末 字625 2008-03-08 10:20:35
🙂呵呵,客气客气 laska 字176 2008-03-08 23:48:53
🙂不要回避或者转移话题
🙂我来猜猜 laska 字116 2008-03-08 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