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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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同学没有“窃取”。
他当时只是在“偷偷的执行与银行约定的合同行为”。
“偷偷的”,这很正常。我取钱的时候也不希望你在背后偷看。
至于在ATM机器上的操作,所有步骤都是银行设计的,换句话说,许同学取钱的行为是银行认可的。
取出的钱属于许同学么?每次取钱都有一小部分是属于他的吧,按照1/1000的比例,每次都有一张100元的一个角是属于他的(如果人民币撕开还有效的话)。这算不当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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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地说 圣雪 字130 2008-03-11 07:12:51
🙂这么诡辩有意思吗? yhz 字137 2008-03-11 09:29:20
🙂敢问你为何不愿去看法律条文?难道不敢面对法律? qianji 字211 2008-03-11 07:16:56
🙂按照法律条文,不应该算盗窃。
🙂你到底看过条文没有 qianji 字98 2008-03-12 00:25:15
🙂补充一下 laska 字161 2008-03-11 06:41:31
🙂银行拥有的是使用权 yhz 字140 2008-03-11 06:55:02
🙂那怎么分得清,都是种类物,而且银行还有自有资金呢。 特别处理 字0 2008-03-11 09: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