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法院副院长开了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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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只有要求法律妥协一种解决方式了?没有其它方法了?
许霆案还是一个法律案件,只不过附带引起了公共关系的问题(public relation problem)。公共关系的问题应该用解决公共关系的问题的方法去处理,而不是变通法律。变通法律是最愚蠢的做法,也是没有能力的表现。广东地方高院处理不了,把球踢回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又踢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说,还是我是大拿,改法。可谁也不想想他们面临的只是由法律案件引起的公共关系的问题。详细解释说明,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基本方法。其它的方法还包括约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场合评论此案,这些人多是从媒体上了解此案,随意评论,误导公众,对许霆案引起的公共关系的问题推波助澜,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麻烦。在西方国家这是职业道德的问题,除在法学院教书的外,很难看到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场合评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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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要考虑国情啊 qianji 字330 2008-03-12 06:56:00
🙂我总是愿意多从几个角度看问题 夕曦 字270 2008-03-12 07:31:47
🙂其实我是完全赞同你的,在“理想”的层面上 laska 字114 2008-03-12 06:53:52
🙂人不能让尿憋死
🙂呵呵,这个我投降 laska 字26 2008-03-12 07:22:37
🙂不要默认领导的水平就高 q42474112 字72 2008-03-12 01:44:08
🙂不是默认的 laska 字2737 2008-03-12 02:02:03
🙂据说外交部给加拿大作保证说不判赖昌星死刑 结果被人家揪了小辫子 q42474112 字0 2008-03-12 18: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