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但在逻辑上是相通的。
在我的例子当中,我打开车门难道不是一个“合法”的动作吗?
事实上,不是我混淆了“动作”和“行为”,混淆的人恰恰是那些把“许霆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的“动作”,当作是完整的“行为”的人。将“客观行为”抽象化的,“似是而非”的,恰恰不是我,而是另外一些人。恕我直言,其中恐怕也包括您。
我一直坚持,要对许霆的行为有一个完整的概括和理解,我一直坚持所谓“行为”--是在人的意识的支配下,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可惜,有的人偏喜欢从完整的过程中提炼出一部分来代替整个过程
难道不是吗?
此外,我确实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但基本的法律训练还是经受过的。我不是没有尝试过“说理”,但实际上看来,还不如用一个假设来揭示对方的荒谬逻辑更为管用。
我只要让某个“逻辑”在“事实”中显得荒谬就足够了,本来也没想过要和某件事情配合得严丝合缝。
更何况,即便我的假设是“似是而非”,但总比“想入非非”要靠谱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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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一个!我也持同样的看法 起于青萍之末 字143 2008-03-12 17:26:26
🙂会 laska 字518 2008-03-13 08:06:17
🙂用类比的方法来言说法律概念不是一个好习惯。。。 起于青萍之末 字326 2008-03-13 20:01:22
🙂我本来就没说我举的例子和许霆案是完全相通的
🙂多谢!我觉得这个案例值得借鉴的是司法解释的表达方式 夕曦 字94 2008-03-12 17:01:50
🙂司法解释没有提到盗窃问题 萨佛131 字189 2008-03-12 05:32:47
🙂你没有看明白,也没有做功课 夕曦 字358 2008-03-12 06:15:58
🙂对该案本无兴趣,搜根据耳 萨佛131 字121 2008-03-12 06: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