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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于日本共同社关于中日合作开采东海油气新闻的看图分析 -- 兜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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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注意“合作开发”这个外交辞令的法律意义

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设计公司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优先承包上述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而需建造的所有设施,包括人工岛、平台、建筑物、构筑物等,在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服务工作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制造工厂、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物探、钻井、潜水、飞机、船舶、基地等方面的服务,在价格、效率和服务工作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战争、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中国政府有权征购、征用外国合同者所得的和所购买的石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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