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 不打不相识
从法律上来说:
如果她真的有一个朋友,告诉她这句话(倘若有供词如此);那么警方是难以治罪的。
法律上要求证据链的完整。一个人无心撒谎,另一个人信以为真,传播谣言;那么警方是难以追究的。金田一案件里有人谋杀,一系列看似偶然(其实每人充当进程的一部分,中间以网络联系)。若警方找不到这根纽带,那么的确可以谋杀而不用负责的。这个案件,最后是受害者的亲人无奈自己执法。
可是红钻并没有经验,也没什么权势,——直接承认:没有这样一位朋友。
银座报警,但是警方追究的只能是源头,红钻是源头之一,但自认是“造谣”,追究是没有问题的。警方拘留4天,也合乎情理。
其实我们的确享受着相当的网络自由。第一,你可以合理质疑,警方无权抓你,红钻案警方观点即如此;第二,若有人为你提供有力的证词,使证据链不完整,警方亦难以处理。我愿举出另一个有名的案例:北大女生“裸奔”图片再现 警方暂不受理因为源头没有指明“真实姓名”,以“张某”代替;后面等于网民的人肉搜索引擎自发或被人引导顺流而下;受害人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可是警方却受困于“证据链不完整”,难以处理。
这意味着什么?这其实意味着一件相当可怕的事情。造谣伤害别人或搞砸某人生活的成本在网络时代相当低廉。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及时跟上。现在并不是网络时代初兴,“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是——“除了你自己不肯相信,大家其实早知道你是哪条狗”。
说到网络实名制,其实网络说匿名是匿名,是实名亦是实名。(天涯曾短暂出现显示ip的要求,很快不了了之。可是,管理员绝对能看到你的ip的。)如果你在国内,除非网吧一次性操作,警方想找到你,总会找到你的。但是,另一方面,服务器在国外,你在国外的一台电脑前不管造多少谣,伤害多少人,警方亦只能徒呼奈何。网络跨越国境,就境外的“网络违法或犯罪”,警方鞭长莫及。
我有不少文章被网站管理员出于“和谐”目的而删掉。说不痛惜,是假的。很多时候,管理员因为生怕警方敲打,已先“严防死守”,这也是无可奈何的。若有特别的利益,像天涯有时勇于突破尺度,那自有“商业”利益驱使;很多小网站,出于国人天性,不想多事,格外敏感,这亦情有可原。
“言论自由”,在划分边界的时候,有个人和个人间的越界;个人于社会整体的侵犯……。个人和个人间,即使银座和红钻间(说起来银座很有背景),这亏亦是吃定了的。报警以证清白,最后效果得不偿失。大家说:除非有人民监督员进入,方信其清白。当时若刻不容缓,等选拔出人民监督员,会不会耽误事情?银座一事,其实反映出我们每个人都在为“信用缺失”付出高昂的代价。“重建信用”必须得有个头儿吧。南方在此案中实可以充当如此角色。可是南方出于私利,宁可把路引到“言论自由”上,一时人心惶惶,误传更生误解。不少筒子是现在才敢确定银座没有死人的,让人不由一叹。
现状就这么复杂:
1.全球化网络时代,警方的辖权相当有限。那些造谣的网特,伤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警方是无可奈何的。
2.网络时代“修理”一个人甚至毁灭一个人的生活,成本相当低廉。目前法律亦是空白,难以救援。
……
这就是我说的,“言论自由”的漏洞必须要堵住。否则,洪水再次淹没稻田。
我什么引申李敖先生的“三条件”,无他,这是恰当的公民教育。李敖先生敏感地意识到网络时代,现实颇为复杂,令人敬佩。
并不是说违反了,法律就一定可以惩戒你的。……很多时候,法律是无可奈何的。所以,我还原“红钻”案,便是希望还原这一法律实践,正如许霆案,最后的法律实践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选择,亦是很好的普法教育。
正因为警方对跨国势力鞭长莫及,胡佳是“颠覆政权”罪,郑恩宠是“泄露国家机密罪”。就法律来说,没有一个是“因言获罪”的。政治上的较量,最后整治你,向来是“合适”的罪名,即使“言论自由”,你亦无可奈何的。
南方系其实注重的是这部分利益,可是,伸张“言论自由”的悖论亦在于此。胡佳、万延海都牵涉复杂的国外基金会,此中内情,只有他们和警方清楚。2002年,万延海被拘留是因为“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萬延海將非法獲取的國家機關標有機密級標識的內部文件,向境外人員、媒體、網站非法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對其拘留審查。經審查,萬延海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主動認罪悔過,並積極協助國家安全機關進一步追查非法供密人。鑒於萬延海認罪態度較好,能夠主動交待問題,有法定從輕處理情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已對其教育訓誡,於九月廿日依法責令其具結悔過,並予以釋放。”
你看,这涉及《保密法》的问题,《保密法》是否需修正,这是个问题。亦不是“言论自由”这句空话所能解决的。
根据最近新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2007年8月25日邀请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同志担任该中心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咨询顾问,任期二年。
万延海1988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就读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专业。毕业后,万延海先后工作于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北京现代管理学院等单位,并于1990 年初开始性病艾滋病防治教育和相关研究工作。1994年初,万延海创办北京爱知行动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9月注册为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现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万延海长期从事中国同性恋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其创办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为中国最早倡导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和多个国内外的相关同性恋者健康、权益和科学研究的机构保持工作关系。
本次,万延海受邀请担任国家艾滋病中心的工作咨询顾问,是中国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对其长期在该领域工作的一种肯定。1993年中,万延海当时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开展帮助男性同性恋者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受到阻扰。
资讯来源: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7-08-27”
万延海已经相当程度上获得官方主流的认可。还享有国外基金会的认可。很多人看不到我们国家究竟有了什么样的进步。万延海在“藏独”上是签字表态“支持”的,国家也并没有找他的麻烦。
以万延海可揣摩,胡佳“颠覆国家政权”罪后面想必是有些内幕的。我们并不知内情,一味被人诱导思考,亦是不妥。我的态度是:客观记账,将来定夺。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粗粗看过,普通百姓是可以拿上身份证,要求政府公开一定信息的。冯象的《木腿正义》为我们揭示了“实践”的重要,我们自己都当虚文,一味抱怨,中国哪里会有进步?李敖说过:每个人应该努力把法律变成“真的”。当年有王海,有为厕所收费告到法院的律师,正是这些“众人以为哗众取宠”的人们,为我们的法律实践做出了扎扎实实的贡献。
中纪委近日公布了举报电话12388,当天打爆。如怕打击报复,可以到公共电话亭,戴上帽子、墨镜。时代提供给我们的环境是绝对好于《地雷战》的农民的。
政府目前的趋势很明确,我们自己脚踏实地做过些什么,只有自己心里清楚。
“言论自由”不仅关涉政府和个人的关系,更关涉到大量“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大家必须群策群力,堵漏洞,几害相较取其轻。
红钻案本来是恰当的底线,“权责相衬”应成为共识;“证据链完整”的时候,方是法律施用之地。
可是南方和尚们令人遗憾地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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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18 不打不相识 字5435 2008-06-27 14:02:42
🙂红钻并不是适合发挥“言论自由”的例子
🙂其实“传谣”也会付出试法代价的。转个新闻帖子 龙鳞甲 字3389 2008-06-28 06:16:45
🙂他是源头,是“造谣”,“虚构事实”,还没收了他拍照片的手机 陈郢客 字232 2008-06-28 06:26:57
🙂这个案子可能是有问题的 猪头笨笨 字466 2008-07-03 22:01:45
🙂原来法网是这么被触犯的 1 龙鳞甲 字1068 2008-06-28 07:19:20
🙂背景实例举得好。花 桥上 字0 2008-06-28 04:51:06
🙂非常赞同! 3 不打不相识 字1259 2008-06-28 03: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