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 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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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刑法中相类似的条款无一例外的都应该是故意犯。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虚假信息而传播。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是有相对应行为但后果不构成犯罪的人的处罚。
因此单纯的转述应该不触犯这一条。不知道在曹某具体的行为中有没有对信息加工的情节。即根据自己的想象加上一些细节,如果有应该是不冤枉的。如果没有,那么曹某是不该受到处罚的。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执法机关一家从侦查到确定处罚的权力,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如曹某确定没有任何编造行为,是可以申请复议乃至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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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钻并不是适合发挥“言论自由”的例子 43 陈郢客 字6231 2008-06-28 01:06:55
🙂其实“传谣”也会付出试法代价的。转个新闻帖子 龙鳞甲 字3389 2008-06-28 06:16:45
🙂他是源头,是“造谣”,“虚构事实”,还没收了他拍照片的手机 陈郢客 字232 2008-06-28 06:26:57
🙂这个案子可能是有问题的
🙂原来法网是这么被触犯的 1 龙鳞甲 字1068 2008-06-28 07:19:20
🙂背景实例举得好。花 桥上 字0 2008-06-28 04:51:06
🙂非常赞同! 3 不打不相识 字1259 2008-06-28 03:53:35
🙂再三的被揭露出猫腻 2 青色水 字213 2008-06-28 10: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