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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海外华人(无论入籍与否)还是可以理直气壮的爱国的 -- 田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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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民国的双重国籍

《大清国籍条例》: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中国人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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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籍法》第11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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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就算不是承袭传统,但也不是自他开始“伟大“的,何来抛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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