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海外华人(无论入籍与否)还是可以理直气壮的爱国的 -- 田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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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籍条例》: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中国人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中华民国国籍法》第11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就算不是承袭传统,但也不是自他开始“伟大“的,何来抛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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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险恶,中国又是后来者,无奈的又岂是只有对一个小小 长风破浪061 字64 2008-10-16 23:56:52
🙂国籍觉得根本是教化与归化 2 青猫 字182 2008-10-16 23:23:08
🙂说的好 长风破浪061 字1 2008-10-16 23:28:33
🙂关于民国的双重国籍
🙂没有人可以剥夺他人热爱祖国的权利。 杜撰 字46 2008-10-15 17:41:10
🙂虽然明白你的意思,但是这帖还是应该删掉 猫元帅 字256 2008-10-14 22:45:56
🙂为什么要删掉?许他们信口雌黄,不许我们反驳吗? 九合诸侯 字0 2008-10-15 17:37:10
🙂树欲静而风不止 田仲明 字108 2008-10-15 07: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