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OK,你--猥亵
在现在的社会,马路上任何人看见这种情况,都应该报警。
警察来了以后,首先是拘押,录口供,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过去无犯罪记录,许可下,你可以找人担保你出来,继续工作,但需要随叫随到。
警察其次寻找监护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当发现有14周岁以下的儿童,无监护人,你需要报警。而不是背后双手按头颈(掐或者摸)。
补充:
也不是让这个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为你自己找厕所带路,将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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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回没关系。 laska 字225 2008-11-11 20:29:06
🙂林高官已经承认有身体接触,性质就不是未遂 1 阳明 字91 2008-11-11 18:17:03
🙂身体接触就是“猥亵”? laska 字795 2008-11-11 19:03:33
🙂这种情况下,当然应该移交检察院
🙂这你就错了 laska 字322 2008-11-11 19:27:42
🙂无所谓,就拿“我”作例子好了,如果你指控“我” 阳明 字932 2008-11-11 19:58:16
🙂又错了不是? 1 laska 字1279 2008-11-11 20:40:46
🙂很困难嘛?立案,移交检察院啊 阳明 字89 2008-11-11 20: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