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将心比心 -- 浆糊
至少目前可知的警方调查报告里可以知道这一点--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http://www.ccthere.com/topic/1879946/1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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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燕庐澄清一下吧 猪头笨笨 字211 2008-11-13 05:13:40
🙂林大人的状态就象裤裆里抹黄泥 2 燕庐敕 字506 2008-11-13 18:58:26
🙂陈家包房的照片网上也是有的 laska 字92 2008-11-12 23:50:34
🙂是询问过当事人的
🙂您,而不是警方,问过当事人没有? 2 燕庐敕 字224 2008-11-13 00:03:24
🙂警方的调查结果 1 射手 字459 2008-11-13 04:22:21
🙂我不是警方,也不在深圳,自然无法亲身考证 1 laska 字337 2008-11-13 00:29:43
🙂我一点也不认可。 6 燕庐敕 字456 2008-11-13 01: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