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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警惕荷兰银行在中国的可疑行为 -- 厚积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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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内地个人投资者称遭星展银行欺诈巨亏1.75亿

看来花样还有好几种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81220/00155662141.shtml

 2007年7-8月,薛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分行业务人员黄先生的不停游说下,成为星展银行私人银行的客户。随后星展银行通过电话推销,为她购买了大量Accumulator合约。今年10月份斩仓后,薛女士的亏损达到了1.75亿港币。

荷兰银行自己也有点心虚

8月底,薛女士账户总资产净值已经为负,星展银行向薛女士提供了一个和解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星展银行给我1.73亿港币贷款用于接货,贷款期限到2020年,利率也很优惠。实际上是银行发放贷款帮我接货,等股票回升到原值。“贷款的期限很长,利率也很低。根据Accumulator协议要接货的股票完全可以在这12年中涨到我的接货价以上,最后我甚至还可以实现盈利。”薛女士表示。但薛女士最终并没有接受这份和解协议。因为协议规定,一旦签署薛女士必须放弃追究星展银行及其员工责任的权利,并且对协议即星展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保密。“接受这些条款实际上就是要承认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我个人的,所以我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协议。”薛女士称。

薛女士固然可怜可笑,合同都没看懂就签字,不过荷兰银行也没把事情做干净,给人留了把柄

“金融业务都是严格的持牌经营,只要在内地没有业务牌照而在内地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就属于违规的。”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表示。事实上,2006年颁布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要给予处罚。 李力认为,境外银行派业务人员到内地来向中国内地公民销售金融产品,并且合同签订地是内地,而订立合同的银行一方落款为“××银行香港分行”,这一销售行为显然没有得到银监会的批准。这些要素都构成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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