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不会有哪一部刑法把犯罪的门槛放低到这样的程度。只有这种身体接触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特定企图的,才可能构成猥亵。即使说,有一个人真的有这样的企图,但只要他的行为还没突破这个界限,也就不构成犯罪,除非能证明他有这个企图(但是又怎么证明呢?)。
大家都在假想成年男子与无亲缘关系的小女孩的情况,那么如果有亲缘关系呢?如果是熟人呢?如果是小男孩呢?如果是成年女子与小女孩或者小男孩呢?不能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拿来作为定罪依据的。
以我国刑法中的猥亵罪为例,要有暴力、强制的因素在内(对于儿童则没有强调),但没有对“猥亵”作特殊的界定,显然,遵从人们正常的认知。人们显然不会认为正常的或者一般的身体接触是“猥亵”。
另外说一句,如果是成年男子(或者满14岁的少年),很遗憾,不在猥亵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成年男子遭到猥亵的几率太低,另外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可以是男性),但是男童却在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条文上写的是“儿童”而不是“女童”。所以,如果接触就是犯罪,那么小朋友个个都是大杀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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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也觉得问题出在嘴上 5 laska 字1158 2008-11-20 18:42:57
🙂跟小姑娘有身体接触 3 无星之夜 字687 2009-01-07 00:28:55
🙂小姑娘才是运气不好的。 sneer 字36 2009-03-11 19:16:15
🙂不可能这么规定的
🙂无星之夜兄 fjsmljh 字68 2009-01-07 03:08:00
🙂这些问题已经掰扯很多次了,就不炒冷饭了 1 laska 字491 2009-01-07 00:37:26
🙂过去读过一个案例,忘了出处,可能大家也有印象 2 注册之后 字1144 2009-03-11 19:44:45
🙂一花双宝 蝶舞春园 字165 2009-01-07 01: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