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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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计算机程序,简单阐述下:
虽然全世界范围内都将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但理论上中国,阿根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对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合格版权客体还是把持疑问。
从将计算机程序放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下去保护来看,实际上是将计算机程序当做文字作品而不是工业版权来对待。
从近年来美国司法界的态度来看,立法与司法似乎是向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即司法界认为保护不能太宽,立法正相反。从保护软件工业发展来看,尤其考虑到软件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技成果,大都必须在已有成果,即已有软件的结构、顺序、组织基础上再开发,更应该适用工业产权原则。
所以,只有享有了“创作性”劳动而形成的“独创性”成果,才能享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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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 6 贼不走空 字1924 2009-02-05 01:09:45
🙂【讨论】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 1 贼不走空 字456 2009-02-08 04:57:54
🙂正如你文章中说的 2 舞动的六翼 字339 2009-02-09 07:15:14
🙂软件在中国归著作权保护。 葡萄 字0 2009-02-08 04:35:52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 舞动的六翼 字37 2009-02-09 16:58:02
🙂在继承上有差异 葡萄 字0 2009-02-09 21:17:03
🙂从严从重控制风险的保守风格是人行的传统 2 suqier 字380 2009-02-05 1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