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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票生育救国(生育数量、意愿和可能性调查) -- 科大胡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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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参与 266 / 87

    现无孩子,想生1个
    18/6
    现无孩子,想生2个,政策允许或决心超生、配偶同意或无配偶
    60/28
    现无孩子,想生2个,但政策不允许或配偶不同意
    15/2
    现无孩子,想生>2个,政策允许或决心超生、配偶同意或无配偶
    19/4
    现无孩子,想生>2个,但政策不允许或配偶不同意
    4/2
    不打算要孩子
    13/5
    现有1个孩子,不打算再生
    33/10
    现有1个孩子,还想再生1个,政策允许或决心超生、配偶同意
    28/9
    现有1个孩子,还想再生1个,但政策不允许或配偶不同意
    46/13
    现有1个孩子,还想再生>2个,政策允许或决心超生、配偶同意
    3/2
    现有1个孩子,还想再生>2个,但政策不允许或配偶不同意
    8/1
    现有2个孩子,不打算再生
    12/4
    现有2个孩子,还想再生,政策允许或决心超生、配偶同意
    2/0
    现有2个孩子,还想再生,但政策不允许或配偶不同意
    1/0
    现有3个或更多孩子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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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借人气:《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大众意见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3/114317401767.shtml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3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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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确立法律依据

  【《财经网》专稿/记者 常红晓】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全

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中国政

府首次为全国性人口普查制定行政法规,目的在于为提高人口数据准确性寻找法律支持。

  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五次全国性人口普查,分别是1953年和1964年、

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按计划,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进行。根据该《条

例》,中国每十年做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时点应为2010年11月1日。

  过去,人口普查的时点、程序、资金保障和数据公布等都由中央政府决定,尚没有

制度化。今后,该状况将得以改变。以普查时点为例,《条例》第9条明确:“人口普

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按照官方估计,中国目前已有13.2亿人口,每年还要净增加数百万。这是各界大体

认同的数据,也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依据。但是,到底中国每年新出生多少

人?人们的生育意愿有何变化?真实的总和生育率多高,人口学界和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分歧严重。

  在如此背景下,通过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搞清楚中国人口发展现状和趋势,准确

估计中国未来人口高峰值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对调整人口政策、制定经

济规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极为重要。

  全国人口普查涉及中国城乡数亿家庭,需要调动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要

获取和公布准确的人口数据,还要为普查对象保密,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保障。此次《

条例》就是要解决上述问题。

  《条例》共有3700余字,分六章47条,具体为“总则”“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

方法”“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发布和管理”“表彰和处罚”“附则”等。纵观《条

例》全文,其核心在于提高普查的精确度和独立性。

  《条例》第5条规定,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

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同时规定:对依法取得的人口普查资料,各级领导“

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机构和人员“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

数据”。

  同时,为了克服调查对象的顾虑,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条例》第35条也明确:“

涉及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或泄露。”

  鉴于过去一些地方把“人口增长率”纳入政绩考核,可能导致普查结果失真,此次

《条例》也明确:“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

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对擅自篡改或授意篡改调查结果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条例》也制定了相应惩

罚措施。《条例》第37条规定,对领导人员的上述行为,可“依法给予处分”,“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也明确了普查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条例》第38条规定,“普查机构和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

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但是,人口专家也指出,在中国目前流动人口高达2亿多的现实下,中国政府要获

取真实的人口数据并不容易。学界普遍认为,中国199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相对准确。而

在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由于农民工大量增加,加上出生漏报和重复申报,对中国

人的生育意愿和总和生育率的计算,目前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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