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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删帖封号方案的再思考 -- frn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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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删帖封号方案的再思考

刚刚看到煮酒兄的老帖煮酒正熟:关于西西河管理的思考和建议。其中煮酒兄建议

1. 在丢草功能中加入“删贴”和“封号”的选项。。。。

2. 被要求“删贴”的帖子,监察将有三个选项:“该删”、“犹豫”、“不该删”。。。。

3. 被要求“封号”的帖子,需要五个监察提出建议,选项分别是:长封(4分),短封(3分),删贴(1分),不违规(0分)。。。。

煮酒兄的建议很有意思,值得参考。同时也引发了我的一点思考:如果以检察官-陪审员-法官的法律体系做个类比的话,举报者和监察对应于什么角色?

由于举报后被举报的帖子自动送交监察判决,用法律术语,举报者负责立案。从这个角度,举报者应该属于检察官一类的角色。但是,目前的设计下,举报者只负责提醒监察说某个帖子违规,而没有被要求必须说明违反河规那一条,也没有提供证据具体指明哪些段落违规的义务,这与法律体系下检察官的责任相比又太轻了。因此,目前体系下,举报者可以说像1/3个检察官。

而西西河的监察相当于2/3个检察官+陪审员+法官。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他需要通读整个帖子寻找可能违规之处并寻找对应的河规(举报者可能有提示,也可能没有,所以是2/3个检察官);二是要判断是否违规(这是陪审员的责任);三是违规的话,该如何处罚(法官)。当然,以前的斑竹责任更重,以为他们需要监控所负责版面所有帖子,相当于检察官+陪审员+法官。

监察的责任过重,其实不利于体系的稳定。一个进一步的改革方案是:举报者要真正负起检察官的责任,从1/3个检察官变为整个检察官。这就要求举报者必须具体指明被举报文中何处违规,并具体说明违反河规哪一条或哪几条(虽然每一处可能违反多条河规,但为节省资源,对每一违规点请只列举2条最可能的),同时举报者必要时可以附言的方式解释为什么或怎么违反河规的。监察不再有2/3个检察官的责任,而是直接针对举报内容进行判断,仅限于判断举报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监察不得根据举报者未提到的地方进行判断。监察的职责单纯化,有利于防止误判;而举报者举报的时间成本增加,也可以帮助尽量遏制滥举报的现象。

一个帖子若判为不违规,可以被再次举报,但仅限一次,而且第二次举报的处罚只能是删帖或不违规二者之一(这一点类似煮酒兄的建议,但适用对象稍有不同)。帖子若判为违规,如果判决是二比一,可以申诉,必须详述理由,申诉可能的判决只能是维持原判或恢复原帖并取消封ID(如果封ID还有效的话);恢复原文的判决只能是三比零才成立。

自动判决的规则建议采用现行规则的一个修正版frnkl:【有问题不留到牛年】删帖评定规则的一个Bug和修改建议

———以下为2009年6月1日的更新———

看到今天又有河友提到监察匿名的问题,觉得如果按本文的方案修改后,可以显示监察的职务ID,如“监察123”。因为这时监察只需要对举报判定成立还是不成立,主观性缩小,客观性增加,不容易被指责为徇私或朋党。

关键词(Tags): #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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