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民主的价格 -- y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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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明显倾向于某个候选人”,这是可以有立法标准的。比如,使用了这个候选人的竞选口号,出现了这个候选人而未出现其他候选人的形象。或者虽然出现了其他候选人形象,但某位候选人作为正面中心形象出现的时间明显长过他人,等等。法庭也必须依法进行裁决。
你的这些所谓的“立法标准”,可执行性,其实和中国法律中所谓的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是差不多的。要怎么解释这个所谓的“正面中心形象”?面对一堆例如:他出现10秒我出现9秒,他10秒都是正面,我9秒就只有三秒正面之类的乱七八糟的东西,你怎么立法怎么执法?他败诉我胜诉又如何?他可以申请复议吧?还可以上诉吧?多了不说,就是一天十个这样的案子,也够你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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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帖中是这么讲的。 说了就走 字611 2009-05-09 18:59:14
🙂估计这还有得吵 2 yhz 字616 2009-05-09 19:29:22
🙂法庭也必须依法进行裁决,这些都可以有法可依。 说了就走 字409 2009-05-09 19:36:33
🙂不得不说,你确实太幼稚了点
🙂这种细节上的争论在法律上本来就是如此。 说了就走 字312 2009-05-09 21:05:34
🙂裁决的问题。 说了就走 字612 2009-05-09 18:02:21
🙂不需要高额的费用,就不需要监管? 1 yhz 字1284 2009-05-09 18:24:00
🙂说说网站问题。 说了就走 字1770 2009-05-09 18: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