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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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性质恶劣的情节、当事双方在私下也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民事赔偿加码、刑事处罚从轻或者免除的办法。应该说,这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降低社会成本(判决和处罚一个刑事案件成本还是很高的),二是让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有更好的保障,三是肇事者因此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他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二、这种处理方式,对大多数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是适用的、也没有违背立法目的,但是在当事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特别是肇事一方经济条件很宽裕的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因为民事赔偿再加码,对他们来说触动不够,还不足以告诫他们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这样也吻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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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报,成都大学学报 2 猪头笨笨 字7 2009-05-12 20:29:19
🙂偶对美国法律是法盲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2 02:10:12
🙂再多说两句我对普通交通肇事案的观点
🙂你太欺负偶了 1 驿路梨花 字241 2009-05-11 21:11:50
🙂符合法条和符合法条的原意、符合司法精神是两个层次 Alarm 字500 2009-05-11 21:28:21
🙂偶只能保证符合法条 1 驿路梨花 字413 2009-05-11 21:37:41
🙂如果只是在字面上符合法条 2 Alarm 字374 2009-05-11 2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