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如何认定什么是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果,胡驾车在广场上肆意开车撞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胡一边打电话一边开车,结果冲入露天市场,造成多人伤亡,也可以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现在来看,胡的行为都不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1.客体,造成一人死亡,非不特定多数人死亡。
2.客观方面,超速行驶,而超速行驶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认定。
3.主体要件,自然人(这就不用废话了)。
4.主观要件,现在没有证据认定,胡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合适的。这件事无疑是悲剧,无论是受害者及其家属,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但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还是要遵守一些准则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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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 驿路梨花 字333 2009-05-11 19:47:27
🙂很显然,案件中胡没有逃逸,也没有其他特别案列情节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219 2009-05-12 03:01:30
🙂判3年的前提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2 03:12:41
🙂还有两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后果即可认定 猪头笨笨 字419 2009-05-12 08:55:01
🙂这样解释在法理上,我不反对。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204 2009-05-12 09:10:01
🙂部分同意,不过不需实际危害后果这一点是这条立法本意 猪头笨笨 字254 2009-05-12 09:22:55
🙂如果他造成的后果是让人人自危,算不算公共安全? suisui 字0 2009-05-12 04: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