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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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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马兄明鉴

俺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意见当然不是专业的。 俺修过法律,因果关系的确立是定罪的基础,记得这是法还是法律几原则中的一条。原文记不清了。网上简单查了一下,这段话比较合适我们的讨论:

二是查明无因果关系存在即可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使其他客观事实存在,也不可能达到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哲学观点认为,有因必有果,没有原因则没有结果。这种认识对实现刑法定罪量刑的功能至关重要。如果某种犯罪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行为人当然不构成犯罪;反之,没有因果联系而判定行为人犯罪,这不但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也是对刑罚司法功能的本末倒置,亦是枉法裁判、损害司法权威的具体表现。之所以要强调因果关系的认识对定罪量刑的能动作用,其原因也在于此。

综上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查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也就是要查明某种行为与某种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引起”关系。这恰恰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原理最经典的观念:“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联系。”②

因果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有因必有果。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这不仅是一个逻辑上的认识问题,而且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问题。而如何理解“必然”与“偶然”之间的关系,则又成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争论焦点①。从哲学观点来看,认为因果关系只能是内在的必然联系,也即是说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反之,认为必然与偶然均包含因果性,也就是承认刑法中有偶然因果关系。其实,这些观点都属于哲学上的认识问题,而其最根本却是忽略了刑法施行的直接目的——即正确认定犯罪和适当处以刑罚。因此,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司法,本文试图就此作一些简单探讨。

一、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为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妨举例说明:

甲遇到患有严重心脏病的乙,对其轻击一拳,乙倒地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哲学上有这样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是偶然巧合,并不符合必然规律;二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为乙的病情经不起甲的击打,乙的死亡符合必然规律,且乙的死亡结果证明了这种必然性。这两种观点孰是谁非,应该说都有一定哲学根据。然而这种观点的争论在刑事司法中却是多余的,因为刑事司法的任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用哲学上的观点对等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即哲学上有多少种观点,就必须开出多少种司法方案。如果这样,即丧失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亦会陷入“久判不决”的尴尬境地。

在上述案例中,司法实践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甲对乙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要负责任,又应怎样负?虽然哲学上的认识对正确司法有重要指导意义,但这种指导绝不是惟一的。其实,本案司法机关实际要做的工作是:首先,应查明乙之死是否由甲引起。如果乙在甲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服了毒,甲击打乙时恰好乙毒性发作而死亡,那么,甲就不负刑事责任,乙之死亡不是甲的行为所致,即二者无因果关系;其次,应进一步查明甲的行为有无罪过。如果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是善意地与其开玩笑,而且也不可能预见乙的身体不能承受这种玩笑,那么,这就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甲则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甲与乙素有冤仇,明知乙身体有疾患而有意报复,甲就应负故意杀人之罪责;再次,应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假如甲不满14岁或精神失常,则不负刑事责任;第四,还应看整个事件是否危害了社会,侵犯了社会关系。如果乙属于在逃犯,甲抓捕乙时乙拒捕,那么,甲为了防卫,即使拳击乙,也可以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甲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怎样的刑事责任,都应由上述诸多因素综合决定。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作用仅仅在于确认甲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乙的死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必要再区分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上述案例,而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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