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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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有几个问题。
作出界定后,还是在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处罚。这样至少有两个好处:
首先是“飙车”的概念可以宽泛一些,比起专门定义一个“非法赛车”罪之类的做法,在量刑上涵盖范围更宽……不一定需要满足那么多要件,只要两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了危险的驾驶行为,哪怕只是临时起意,也可以罪名成立。这比较有利于遏制这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很危险的驾驶行为。
其次是在逻辑上,能够和目前交通肇事罪对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立法原意相统一,这三者在危害性和主、客观特征上,实在太类似了。这比把飙车单独拿出来、另立一罪,要更科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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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一词用的好 空气精灵 字0 2009-05-16 05:19:04
🙂有几个问题。 2 柳寒江 字1582 2009-05-15 01:08:42
🙂另回了您一贴 鳕鱼邪恶 字83 2009-05-15 22:12:04
🙂飙车我认为可以参照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同意,是这样的,一旦涉及到立法,特别是具体罪名 柳寒江 字102 2009-05-15 02:09:37
🙂问题是我们拿什么拯救自己 1 华虎 字276 2009-05-14 19: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