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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 柳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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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看我查到的,对于你写的间接故意我不是很明白,出自何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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