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 柳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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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来判断的话, 间接故意是可以成立的。在闹市区飙车,车手主观上有自信不会出事故。但是实际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行为是无法预知的,也可以认为是事故是倾向于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车手如果没有针对事故进行预防措施(比如清路清障并警告其他人)。 那么实际上就满足了
"明知或者应知该行为危害不特定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但主观对此无所谓,漠不关心的这种心理态度。"
并且指控不应该只限于出事故的胡斌, 参与飙车的另外两个驾驶者也应该被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有一个比喻,那就是3个人在大厦顶玩游戏 往闹市区街上扔砖头砸一个鸡蛋。也许前面玩了几次都没出事,这次刚好胡斌砸中行人了。 这种行为归于危害公共安全显然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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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27 柳寒江 字4306 2009-05-14 02:28:14
🙂很到位的分析,法律,理智,感情都有提到 一个历史 字86 2009-05-16 02:00:31
🙂我的一些看法
🙂两个问题 柳寒江 字310 2009-05-16 00:37:54
🙂你看我查到的,对于你写的间接故意我不是很明白,出自何处? 1 梅岭烟雨 字1690 2009-05-15 23:54:41
🙂先送花,我仔细查了一下,的确是疏忽导致的分析错误 1 柳寒江 字594 2009-05-16 00:26:35
🙂回花 :) 梅岭烟雨 字0 2009-05-16 03:05:32
🙂可是大家都认定飚车特别在闹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梅岭烟雨 字196 2009-05-15 23: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