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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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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首先第一点就是不确定的

杭州不是个太大的城市,朋友出了事,他们又都是有车的主,一会儿就能赶到,这不是做不到的事。我想,作为有车族的河友,如果同一城市的朋友出了事,一会儿就能赶到现场,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说,这一点,不能说没有可能;但是即便有这个质疑,目前也只能说处于质疑(大白话可以用“臆测”)的阶段。因为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表明这群朋友和他其时是在飙车。

再言之,连国内目前一贯“无风三尺浪”的媒体,都未曾敢于在这一块挖“飙车”证据【事实上,哪怕是完全负面的报道,国内的媒体们也不能在“飙车”的事实上提供出什么证据来】,这块就看客的感受而言,又怎能确信?

第二点:首先,中国不是判例法。

其次,即便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找到任何主观动机。再且,除非胡某是有主观动机报复个人(谋杀罪)或者没有选择性的报复路人——这点目前依然没有找到任何动机——否则中国对于“主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有完善的行为范畴的,胡某的这个行为根本无法列入其中。依我之见,唯一有可能的也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的量刑上限也只是7年。远不能与您所提供的两个案例(福冈以及1997案例)相提并论;更不能满足目前大量网友的胃口。

而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然要以有飙车行为的明确认定之后才能确立。

我写个下面这个帖子。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8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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