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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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无论是否自信都是违法行为”这点从大面上来说,是没有错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简单地说“一视同仁”,那么在量刑上,是把所有的超速都提高到“酒后驾驶”或者“飙车”的范畴;还是把所有的“酒后驾驶”“飙车”拉下到“超速”的范畴呢?
其实都不可接受吧?
我想大多数河友都会有判断,因为“自信”引发的超速驾驶,依然有司法上进一步细分的必要。而不能“一视同仁”。
“一视同仁”应该是对行为主体(人)的一视同仁;而不能是对这些行为的一视同仁。
否则:所有的超速的人都要被逮起来,这个社会和交通就没法管了。如果管不过来,既然“飙车”和“酒后驾驶”与一般超速一视同仁,那么有条件的人更是“飙车”或者“酒后驾驶”无商量了。
所以,貌似是行了严法,但是因为社会的管理能力不足,反而能起了大乱。
因此,“因量取刑”归根到底还是更笨拙、但也更合理的方案。“飙车”是从理论上,有可能可以单独挑出来的一种行为,并在法律上完善之。但是这需要大量的工作,并不是靠简单的感性判断就能立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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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通宝 周师傅 字149 2009-05-18 23:06:17
🙂有区别 1 索伦 字306 2009-05-18 06:18:35
🙂如果修改,应当是所有超速行驶一视同仁 3 萨苏 字144 2009-05-18 06:17:04
🙂所有的超速行驶的确都是违章的
🙂对! 能饮一杯乎 字6 2009-05-18 05:07:22
🙂完全同意,对酒后驾车等其他危险驾驶方式立新罪则 糯米园子 字28 2009-05-18 04:04:42
🙂老萨找的这个案例很好很有参考价值 天空黑鹰 字0 2009-05-18 04:01:25
🙂一个细节问题 duanjian 字99 2009-05-18 03: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