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首先注明:以下分析都建立在巴东警方案情通报的基础上。
向死者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这一情节,说明嫌疑人有意识地向死者进行了能够危及其生命的攻击行为,而且这种攻击行为还不止一次(如果只有一次,还可以用“意外”来解释)。死者的同伴被刺伤,属于另一个情节、另一个指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这个指控无关。
这种主观故意的、危险的攻击行为,如果是在出于自卫的情节下,就要分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自卫情节是不能成立的。死者和他的同伴,对嫌疑人并没有危险的攻击行为(使用凶器攻击嫌疑人,或者以凶器威胁嫌疑人,或者是攻击嫌疑人的要害部位),甚至连殴打情节都不能成立,就是标准的吵闹、推搡和肢体接触(死者用一叠钞票扇嫌疑人的脸和肩)。强奸的情节也不能成立(没有撕、脱嫌疑人衣物的情节……这么说吧,典型的强奸行为的情节统统没有)。
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个人好恶随意曲解。死者的若干行为性质是很恶劣的,这肯定可以构成法定从轻的因素,这没有问题;但是这改变不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这一客观结论。
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情节模拟:如果甲和乙吵架,乙在大庭广众之下用非常恶毒下流的污言秽语辱骂甲,推搡甲,还拿帽子或者别的类似的东西扇甲的脸,甲在一怒之下用刀猛刺乙的要害、导致乙死亡,难道甲的行为就不是故意杀人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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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故意杀人”这个判断上非常的随意,在“飚车”问题 1 冻雨 字78 2009-05-19 00:00:34
🙂那我就结合警方的情况通报分析一下 3 Alarm 字698 2009-05-19 00:28:11
🙂这个,第四条有点不同意见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551 2009-05-20 04:06:50
🙂关键在于向要害部位猛刺数刀
🙂不对吧.... 子玉 字132 2009-05-20 05:33:06
🙂子玉兄不要上火 4 秋末冬初 字688 2009-05-20 06:10:26
🙂我的意思是,即使刀刺向了要害部位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597 2009-05-20 05:21:48
🙂我还是觉得两者皆有可能 2 秋末冬初 字825 2009-05-20 06: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