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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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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至今为止,关于邓案的讨论中,还没有任何人提出这句在刑事诉讼中的著名原则,实在是令我惊讶!

照例抄书: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毫无疑问,此案的关键是邓男是否是对邓女强奸未遂;换句话说,邓女当时是否有理由认为邓男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明显这是违背邓女的意愿的)。根据警方对案情的描述,我认为,邓女的这个认定是完全合理的。

有人说“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我完全同意。但我们现在所说的是“强奸未遂”,二者并不冲突。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邓女杀人案”,不是“邓男强奸(未遂)案”。对邓男是否真想与邓女发生性关系(比如认为他只会“适可而止”共浴一把)的这个疑问,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我认为应该采用邓女当时的主观判断。

其实在这种“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者”的主观判断是案件的关键。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很熟,想开个玩笑,于是蒙面持刀打劫李四,结果被李四一刀毙命。如果是“张三抢劫(未遂)案”,张三或许无罪;但对于“李四杀人案”,我们仍然可以认定张三抢劫(未遂),李四属于正当防卫。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个判断是否正确还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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