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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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06条除了对律师有利的最后一句,前面与307条是一样的,所以有人认为是一种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立法,但我认为搞个306条是为了加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对律师是有利的。当然这部分也可以加在307条里而取消306条,这只是语言用法问题。-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法律对逻辑思维的要求,一点不亚于理工科 林中金蛇 字66 2009-05-31 07:05:45
🙂逐篇花您~ Rusher 字0 2009-05-30 06:10:16
🙂干脆吧306条贴上来 1 小河流水 字315 2009-05-30 06:01:30
🙂还有个第307条。
🙂跟着您花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161 2009-05-30 05:40:57
🙂花等 不感冒 字0 2009-05-30 03:27:16
🙂等ing 隔路山贼 字0 2009-05-30 00:51:45
🙂嘿嘿,偶不厚道 4 林中金蛇 字260 2009-05-30 00: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