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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的家史 -- 深夜腌的萝卜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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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2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规定同样适用于地主及其他阶级中的犯罪分子。

五、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

凡在土地改革中确定为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政府法令下,富农自己有处置之权,他人不得妨碍。

(说明)

(1)近来有些地方发生工农贫民拿自己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调换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甚至有调换衣服、肥料的事情,这是不对的。

(2)土地问题正确解决以后,富农分得之田,已经改良,变成好田,他人不得再去调换。富农添置之耕牛、农具、房屋,虽有多余,亦不得再行没收,或调换。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规定,现在同样适用于地主。

六、破产地主

在解放前,地主已经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财产上的剥削,有劳动力但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叫做破产地主。破产地主仍然是他主阶级的一部分。

但地主破产后,依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者,应予改变成分。

地主破产后,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之一部分,此部分达到其一年生活费用三分之一者,得照富农成分待遇。

(说明)

(1)有些人把部分破产的地主叫做破产地主,这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地主,还有一部分产业,依以剥削,这不过是剥削收入的分量有改变罢了。

(2)有些人把破产后已经从事主要劳动满一年的,叫做破产地主,这更是不对的。因为地主破产后,从事主要劳动已满一年(指解放前),他已经由地主变为工人或贫民或农民了。

(3)有些人把地主破产后,已经从事一部分劳动者,仍照地主待遇,这是不对的。因为若其劳动已达到维持全家一年生活三分之一者,这种人已经应该给予以富农待遇了。

七、贫 民

工人农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依靠少数生产资料自已经营以取得生活费,上面这些人凡没有固定职业而生活贫苦者,均列做贫民。乡村及小市镇贫民分子失业者,应分配土地。

(说明)

(1)贫民在城市中占着相当的大数量,在乡村及小市镇上亦有一部分。贫民的职业是很复杂的,有些贫民的职业,常依季时更换而不能固定。贫民的生活是很困难的,其收入常不够支出。

(2)工人农民外,如独立生产者、自由职业者、小贩、不雇用店员的小本经商者及其他一切劳动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职业而生活贫苦的,均属于贫民范围之内。

八、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不应该看做一种阶级成分。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

一切地主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的条件下,应该充分使用他们为民主政府服务,同时教育他们克服其轻视劳动人民的错误思想。

知识分子在他们从事非剥削别人的工作,如当教员,当编辑员、当新闻记者、当事务员、当著作家、艺术家等的时候,是一种使用脑力的劳动者。此种脑力劳动者,应受到民主政府法律的保护。

(说明)

(1)近来有些地方,排除知识分子,这是不对的。吸收地主、资产阶级出身而愿为民主政府服务的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是有利于人民革命事业的政策。在他们为民主政府服务的期间,应设法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2)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例如家庭属于地主的是地主出身,家庭属于富农的是富农出身,家庭属于中农的是中农出身等。知识分子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例如本人当地主的是地主,本人当资本家的是资本家,本人当自由职业者的是自由职业者,本人当职员的是职员,本人当军人的是军人等。知识分子依靠家庭供给主要生活来源者,其本人成分亦依其家庭成分决定。把知识分子看做一种单独的成分是不对的,把劳动人民子弟在学校读过书的分子(所谓“毕业生”)当做一种坏的成分更是不对的。

(3)把当教员、当医生等工作看做不是劳动,这也是不对的。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凡受雇于国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机关、企业、学校等,为其中办事人员,取得工资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职员。职员为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

(二)凡有专门技能或专门知识的知识分子,受雇干国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机关、企业、学校等,从事脑力劳动,取得高额工资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例如工程师、教授、专家等,称为高级职员,其阶级成分与一般职员同。但私人经济机关和企业中的资方代理人不得称为职员。

(三)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不得定为职员成分。这些人在解放以后有其他职业收入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应根据其职业来决定其成分。

九、游

在紧靠解放前,工人、农民及其他人民,被反动政府及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因而失去其职业和土地,连续依靠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叫做游民(习惯上叫做流氓)。

民主政府对于游民的政策,是争取其群众,反对其中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的分子。关于争取一般游民群众的主要办法,是使他们回到生产上来,分配土地和工作,但分配土地,须在乡村居住,并须自己能耕种者。

(说明)

(1)所谓依靠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依靠偷盗、抢劫、欺骗、乞食、赌博、或卖淫等项不正当收入为生而言。

有些人对于在业或半失业而兼有一部分不正当收入(非主要生活来源)的分子,概叫做流氓,这是不对的。甚至把工农贫民中过去染有不良习惯,如嫖、赌、吸鸦片的人,都叫做流氓,这更是不对的。

(2)有些地方,对于积极参加反革命的游民领袖分子(所谓流氓头),不加惩办,反而分田给他,这是不对的。有些地方,对于一般游民分子,又拒绝其分田的要求,这也是不对的。

十、宗教职业者

凡在紧靠解放前,以牧师、神父、和尚、道士、斋公、看地、算命、占卦等宗教迷信的职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叫做宗教职业者,或迷信职业者。

十一、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与土地

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

(说明)

(1)优待红军条例第一条,“凡红军战士家在民主政府区域内的,本人及家属,均应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这里本已包括一切红军战士在内。但近来有些地方,只问社会出身,不问政治表现,把地主富农出身而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红军战士已经分得的土地,重新没收,这是错误的。

(2)所谓“红军战士家属”,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权利。

政务院补充决定:

所有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所有起义军队纷指挥员、战斗员从起义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之日起,均适用本章各项规定,并称为革命军人。

十二、工人的家庭是富农或地主者

工人的家庭是富农或地主者,工人本人及其妻、子、女,依工人成分不变更。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或富农成分待遇。

(说明)

(1)地主或富农家中,在紧靠解放前,有人出卖劳动,力已满一年者,应承认其为工人成分。本人及其妻、子、女照工人成分待遇。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富农成分待遇,不得享受工人权利。家中如尚有其他成分,依其成分待遇。例如,一家有人在乡村,靠收租放债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三年,此人是地主;有人依靠出卖劳动力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此人是工人;又有人在市镇开自做自卖的小工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此人是独立生产者;各依其在一定时间内生活来源的性质,而决定其成分,又各依其成分,而决定其在民主政府法律下的待遇。

(2)农村工人、独立生产者、教员、医生等人中,兼有小块土地,因乡村不够维持生活,出外谋生,而将其小农土地出租,并非依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不能当地主看待。

十三、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分

一、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分,依照结婚在解放前后的分别,依照原来阶级成分的分别,并依照结婚后生活情形的分别,而决定其成分。

二、凡在解放前结婚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农、贫民,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农民或贫民成分。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三年者,才能承认其为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成分,如生活不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同等,而与工、农、贫民同等(即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三、凡在解放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分。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四、解放前,工、农、贫民以子女卖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者,及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女招郎者,其出卖子女,及招来郎婿的成分待遇,适用上述一至三条之规定。

五、解放前,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子过继者,工、农、贫民之子过继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其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满五年者,其成分同于过继父母。如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他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之子,过继与工、农、贫民,与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并从事劳动满一年者,其成分同于过继父母。如不从事劳动,其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说明)

这里所谓劳动,包括家务劳动在内。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二条关于在解放前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的规定,到解放后,对嫁与地主者,其成分应仍不变,对嫁与富农或资本家者当其继续过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承认其为富农或资本家成分。

本章三条关于在解放后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依原来成分不变更的规定,在现在适用时,对于嫁与地主者,其成分应不变;对于嫁与资本家或富农过同等生活满一年者,应承认其为资本家或富农成分。

十四、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

一、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其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屋、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

二、富农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屋、店铺、住房、财产,照工商业者处理。

十五、管公堂

管公堂是一种剥削行为,但应分别地主、富农,资本家管公堂与工,农、贫民管公堂的不同。

(说明)

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叫做管公堂。在农村中管公堂无疑是封建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封建剥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为,应该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但有些公堂不是被少数人把持操纵,管理者并不能从管公堂的行为中获得收入,另有些小公堂,为工、农、贫民群众轮流管理,剥削数量极小,则不能作为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有些人以为只要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这是不对的。

丙、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正确地进行今后的土地改革,除开“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外,特作下列各项决定:

一、小手工业者。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已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小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

二、手工业资本家。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用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手工业资本家。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这是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的主要区分。

三、手工工人。完全没有生产资料,或者只有很少的手工工具,向消费者,或向手工业资本家,或向小手工业者出卖劳动力,为雇主从事手工业生产,领取工资,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手工工人。手工工人的社会地位,与工人、雇农同。

四、自由职业者。一切依靠独立营业为生,但不剥削他人的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著作家、艺术家等,称为自由职业者。这种自由职业者为了执行自己的业务,有时雇用助手或雇工助理家务劳动,有这种雇工行为的人,不算入剥削者范围之内。这些人如不进行独立营业而受雇于国家的或私人的机关中服务,则称为职员。

五、小商和小贩。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

六、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商业资本家或商人。

七、开明士绅。凡称开明士绅,是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曾经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以积极行动赞助人民民主事业,并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助土地改革者。对于开明士绅,除依照土地改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处理其土地及其他财产外,应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他们以照顾,并应吸收他们参加土地改革或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的工作。

八、革命烈士家属。凡称革命烈士家属,是指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抗日阵亡将士和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土地改革法中所称其他人员的家属,亦同此。

九、少年儿童和青年学生的家庭出身。凡年在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除在土地改革时已成为一个家庭的实际支配人得划分其阶级成分外,一般不应划分其阶级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

十、恶霸。凡称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凡恶霸分子经人民告发后,由人民法庭判决处理。

十一、地主成分的改变。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其不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或有任何反动行为,或有违抗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则不在此例。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分。不合于上述条件者,则不得改变。

其他成分兼地主者,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即照其他成分待遇。

根据一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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