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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有钱买宝马做公务用车,没钱发展公交? --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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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入了WTO以后,政府采购不能歧视外国厂家”补充一点资

关于shepherd:入了WTO以后,政府采购不能歧视外国厂家

补充一点资料:

1.政府采购是WTO一揽子协议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第3条规定,有关货物贸易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市场准入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不应适用于关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提供服务之目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3条和其他WTO一揽子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政府采购中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并不违背WTO义务。

2.购买国货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例外

(1)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并非多边协议,由WTO成员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因此,GPA缔约国的政府采购,对来自非GPA缔约方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仍可采取购买国货原则。

(2)GPA非歧视原则仅适用于其附录一开放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该清单内规定的适用GPA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主体、采购限额都由成员之间谈判确定。而对于在此清单范围之外的政府采购、GPA第23条等规定的例外情形和成员间约定不适用GPA的例外等,GPA成员国仍可遵循其本国或地区国货政策。

外链出处

此外,虽然美国加入了GPA,但

2009年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即《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通称“美国经济刺激法案”,才有明确的“购买美国货”(Buy American)条款。

这个法案也并非完全符合GPA的要求:

外链出处

参议院在文本通过之前增加了一句话,即该条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必须符合美国在国际条约中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两个复边协议(只有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和《民用航空器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以及美国与澳大利亚、以色列、智利、新加坡等国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这些协议,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这些协议的缔约方可以在美国的政府采购中绕开“买美国货”要求而享受国民待遇。

美国参议院加入的这个条款似乎是为了拉拢加拿大、欧盟、日本等贸易伙伴,因为它们都和美国签有《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协议,在许多领域可以获得国民待遇。而中国、印度、巴西等没有与美国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将由于经济刺激方案中的“买美国货”要求而面临更严重的歧视。实际上,加拿大和欧盟并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国际条约中,有许多重要领域是排除在外的,例如国防部采购的特种金属,州和地方政府负责的地方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项目,私人机构使用联邦拨款建设的机场等都不受《政府采购协议》及其他协议约束。《1954年货运优惠法》所管辖的领域也不受这些国际条约影响。在这些领域中,新“买美国货”条款实际上使得加拿大、欧盟、日本等面临的贸易壁垒更高了。以高速公路为例,美国的高速公路基本都由州和地方政府发包建设。以前加拿大的钢铁供应商会由于23CSR635.411中的“买美国货”要求不能进入美国高速公路建设市场,而现在根据新经济刺激方案中的“买美国货”条款,钢铁商之外的其他制造商也无法进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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