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些说明 -- 葡萄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 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全文如下:
http://fanfu.people.com.cn/GB/64380/8788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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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那些人做什么哦,你给他珍珠,他也会认为是尘土的 wxmang的书童甲 字0 2009-07-13 06:36:39
🙂今天看到新士官制度改革的新闻了 小兔瑞比 字85 2009-07-13 06:30:31
🙂原来是组织部国资委发的规定 白羊尖 字130 2009-07-12 22:44:16
🙂简单看了一下,亮点有以下几个如下:
🙂【文摘】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将对决策失误等7情形问责 4 葡萄 字0 2009-07-12 06:17:10
🙂谁会成为被问责的第一个? 小兔瑞比 字0 2009-07-13 05: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