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天朝令西人羡慕的宗教政策 -- 连续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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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虽然这种个人性的传教算不算法律规定的“宗教活动”我不知道,但我觉得在大街上传教应该是非法的。
to 故园湾里:难道没整过容的棒男棒女长得不是很有特色么(他们的英语口音同样很有特色Orz)……另外那个女的不是mm,是个大妈……倒是碰上过两个东欧来的mm在大街上向我传教,可惜俺为了主义,抛弃了邪念,坚决拒绝了一神教的腐蚀,坚持俺的科学崇拜和中国式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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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莫名其妙往人家里闯的行动 电子赵括 字46 2009-07-13 07:12:56
🙂哈哈哈哈 飞马萧 字182 2009-07-13 06:57:34
🙂应该立法禁止在宗教场所意外传教 非真 字56 2009-07-13 05:57:44
🙂我国法律似乎就是这样规定的
🙂以前有这样的政策. njyd 字130 2009-07-13 11:10:49
🙂还有一条,要颁发传教许可证,无证不许传教。 非真 字158 2009-07-13 10:26:34
🙂传教许可证要考试上岗 1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153 2009-07-13 11:31:01
🙂对!还要实行年审制。 非真 字0 2009-07-14 03: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