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家民委:民族政策与暴力事件无关(两少一宽要继续搞) -- 红霄帐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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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者意见链接出处
“两少一宽”政策见于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其本身并不属于刑事法律,因此对刑事立法和刑事执法只具有指导作用。就定罪量刑而言,该政策也只是属于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特别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已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该政策作为办案依据于法无据,实质上是在刑法所确立的严格罪刑标准之外由司法人员另外树立了一套罪与非罪、最轻与罪重的标准。而且这种做法一直停留在经验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难以正确把握。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官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实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因此不应提倡。同时,该政策的文字表述本身也是含糊不清的,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语言。
----梁华仁,石玉春《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红字部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两少一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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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内容甚好,正是我一直想找的东西,谢谢。 常识主义者 字0 2009-07-22 01: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