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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清代文官制度概述 -- 冷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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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5、文官的行政奖励——议叙

议叙是清朝官员入仕的途径之一,平民如果有了特殊贡献,就可以依例通过议叙而成为官员。不过,议叙本身的含义,是指对官员工作中优良表现的奖励,所谓“叙”,是评议等级次第的意思,至于平民以议叙的途径入仕,则只是一种对于某些贡献特别施恩的副产品。

议叙的等级体系

作为清朝文官的行政奖励的议叙,一共有十二个等级,通过“记录”与“加级”组合而成,一次加级相当于四次记录。如最低级别的议叙为记录一次,以上依次为记录二次、三次,再是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如是类推,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为最高等级奖励。而除了记录和加级之外,还可以议叙至即升,也就是无需历俸期满便立即晋升。议叙即升的,由吏部文选司归入即用班等待升用,同时还可以算加一级。而在“大计”考核中获得“卓异”评定的,也可以同时算作加一级。当然,职务上的提拔或者是职位上的重用,肯定也对官员有奖励的意味,但这些情形也可能是考虑到职务上的需求或是人事安排的需要,并非制度化的奖励。因此,在这里主要介绍关于记录和加级的制度。

议叙的作用

对于文官来说,在一般情况下,议叙只是奖励而并非直接的晋升方式,获得议叙也没有什么奖金奖品之类的。那么,议叙的作用是如何得到体现呢?

首先,议叙获得的记录与加级都需要注册。注册的记录与加级,在日后官员晋升时,虽然不直接起作用,但却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不过对于那些已经位极人臣的官员们来说,加级和记录,就不会再让他们的官位向上运动了。例如林则徐的虎门销烟,让道光帝龙颜大悦,将吏部拟定的对于林则徐的奖励由加一级记录两次改为加二级。不过对于已经是一品总督的林则徐而言,就并不会因为这样的议叙奖励就再高升一步了。

但即使不对晋升起到作用,注册记录和加级本身也是官员的一种荣誉,就如同今天的勋章一样。官员们可以将所注册的议叙展示出来,以表现其地位。例如县官们出行之际,前呼后拥的衙役们所打出的牌子,除了“回避”、“肃静”之外,往往就还会有“某某年举人”、“某某年进士”、“某县正堂”、“加几级记录几次”等等以体现这个县官的身份与地位。而在西藏发现的“异域流芳”摩崖碑的碑身中部,也以大号汉字楷体由上而下刻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四川军务兼理巡抚事加三级记录三次大老爷年德政碑”字样,这就有点像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海军五星上将紫心勋章获得者”的意思了,也说明这加级与记录是可以载入后世的。

另外,加级与记录可以用于防患于未然,抵销未来可能受到的处分。雍正以前,功是功,过是过,相互之间奖惩不能抵销。雍正三年颁布上谕,称“一人之身,有功有过,一官之级,有降有加。旧例官员降级留任,停其升转,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降后虽有恩诏加级,不准抵销,殊非以功补过,开人自新之义。嗣后降级留任官员遇有恩诏、及议叙加级,俱准以加一级抵销降一级”。(《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卷二)从此,确定了降级留任的议抵之制,乾隆朝更是大量执行。有加级就有降级,而此前注册的加级就正好可以一级抵一级,而记录则还是四次折合成加一级。后面将要介绍,清代文官处分也是非常普遍的,几乎没有人没有受过处分,而且大多数人都会多次受过处分,那么这就需要储备好足够的加级与记录来抵销处分了。

议叙的注册办法

官员议叙获得记录和加级,都需要在吏部注册。这个注册可不是只要到最后总账算清就够了,而是必须明确记载记录和加级在何时、何任获得。而奖励究竟在何时、何任获得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奖励对于官员的作用,因此注册的明确对于官员相当重要。为了使之有章可循,法律针对各种不同情形之下的官员的议叙注册做了详细的规定。

官员凡是因为劳绩获得加级或记录的,如果已经病故或者革职,就不再注册了,除此之外,不论是否已经历俸年限积满等待即升,都在现任内注册。如果被降调,或是因为丁忧、终养已经开缺等待候补的,则等到补授新任的时候再按照新任内注册。要是因为犯了错误正在被审查给予处分,那就要等处分的事情结案之后才能另行议叙。而对于已经升任的官员,原任内还没有注册的加级或者记录,都可以在升任内注册。而如果原来受到的奖励为“即升”,但又已经升迁的,即升就折抵为四次记录加以注册。如果已有议叙即升的奖励,尚未升任就再次获得议叙即升的奖励,那么就将后一次即升改为记录四次,在升任内加以注册。

在前任内得到的议叙,在注册之后又改任新职的,是否可以把议叙带到新任?对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是前任内获得的记录,无论是调任、升任,都允许将记录随带到新任内。而如果是加级,则只有相同品级调补、转补的官员可以带入新任,升任者则不能把加级带入新任内。但如果是在议叙加级中吏部题明“随带”字样的,则不受限制,升任者可以随带。对于那些没有题明随带或是明确为不能随带的,则改为在新任内记录一次。不过,如果是因为军功而获得的加级,无论有无注明随带都不受任何限制。

议叙的事由

和处分相比,奖励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因为奖励本来就是为了激励官员积极主动地去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到底该干什么只有官员针对自己的职务和具体环境才清楚,而不可能像关于处分的法律一样面面俱到地规定不应该干什么。尽管如此,议叙也并非全然无法可依,在许多行政法律中,还是对应该议叙的事项和奖励的标准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这些事项的任务完成时,就可以依法给予议叙。

例如,完成拿获私盐这项工作,是法定的可以获得议叙的事项,具体的议叙标准如下:专管地方的印捕官,一年之内拿获小伙私盐一起,记录一次;拿获二起,记录二次;以上依次每一级类推递加,以加一级折抵四次记录,累计到最高的拿获十二起,加三级记录三次为止。道员、州府官员管辖地方全面工作,也兼有拿获私盐的职责,如果在一年内其下属印捕官拿获小伙私盐三起,记录一次;拿获六起,加一级;此后每三级类推递加。而如果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大伙私盐一起,加一级;拿获二起,加二级;拿获三起,就可以不论历俸时间即升。对于兼辖官,则一年内其部属拿获大伙私盐一起,记录二次;拿获二起,加一级;拿获三起,加二级;以上再每按一起向上递增,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

而如果地方官员拿获的是盗犯,则有进一步的重奖。但前提是拿获邻境盗犯,也就是说,抓获本辖区内的罪犯,只是完成了守土有责的地方官应尽的职责,理所应当,没有什么好邀功请赏的。如果所拿获的罪犯,是抢劫杀人、强奸妇女、多次抢劫的累犯、团伙抢劫的主犯、多次抢劫伤人的海盗等等类型的重犯,或者是不论犯了什么罪行,拿获了罪当凌迟者一人以上、罪当斩首示众或是斩立决者三人以上,都属于重奖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拿获罪犯的地方官员由督抚奏请送吏部引见,也就可以立即获得晋升。但如果所捕获的并非要犯,而只是抢劫团伙的从犯、一般的盗窃抢夺犯,没有拿获到凌迟重罪犯人,而只有绞罪以下,罪当斩首示众或是斩立决者也在三人以下,那就没有送部引见的资格,只能申请议叙。根据具体的拿获情况,获得加级或是记录。

除了这些一般的地方官员的议叙事由外,其他专职从事某些工作的官员,也有专门的议叙事由。

清朝时北方所需的粮食,依赖于南方各省经大运河运至北方,南北漕运堪称国家经济命脉。各省有专门负责押运漕粮的官员,即押运同知、押运通判,他们要负责将粮草从本身一路运抵漕运终点北京通州。而如果他们将粮草运抵通州时没有欠项,一次加一级,两次加二级,三次则可以获得即升的奖励。其他押运官员,也可以由所在省份督抚出具评语,在抵达通州之后由负责接收粮草的仓场总督送部引见。

刑部司员,则负有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因此如能驳正案件,也可以获得议叙。如果刑部司官对于各省上报的案件,通过自己的细心调查,发现有重罪犯逃脱惩罚,或是本来无罪的人无辜受冤,而在复审中将案件改正的,每一次可以获得记录二次的奖励。

当然,更多的议叙事由是不可能在法律规定中一一列明的,只能是当某人的工作被皇帝或是其他的大臣认为颇有成效应该予以嘉奖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具体的处理。因此,议叙的程序就显得颇为重要。

议叙的程序

各级官员的工作有劳绩应当议叙时,按照官品高低,分别列入各项题本报告吏部。如果是处理临时性的事件,例如治水、平乱等等,由负责该项事件的最高长官负责上报题本;而日常工作中的劳绩,则由所在衙门堂官与各省督抚负责上报。京官与外官中三品以上官员议叙,都要专案报告,而四品以下官员则是汇总之后再报告吏部。其中,京官四品以下与外官道府丞卒、州县都于十日以内汇总上报,外官中的教职、首领、佐杂等等则是一月内汇总上报。吏部收到题本之后,由考功司负责审议,依照已有的法律和过去的惯例拟定议叙等级,最后由皇帝批准。

官员因事获得议叙,以任内之事为准。对于有兼任的官员,如果某一事项在几项任职内都可以获得议叙,只能从中以一项议叙;如果是几项任职各有不同事项能够议叙,则可以分别议叙。

捐纳议叙

前面已经多次介绍过,在清朝的文官制度中,钱的威力不可小看。除了可以捐官、捐花样、捐复之外,在奖励制度中也可以捐纳。钱既然能买到官职,自然也能买到奖励。例如乾隆三十年时就规定,各省官员捐银一百两,或是捐牛开垦荒地十顷,就可以记录一次;如果达到四百两或是四十顷,则可以随带加一级。

而且,捐纳议叙并没有时间限制,外省府、道、州、县等等官员,如果遇到可能要被处以降级处分之时,“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不过,也有人用这种方式投机取巧,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乾隆十九年安徽固镇等四驿马匹疲瘦案中,巡抚尤拔世因对马匹疲瘦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尤拔世“于事后捐级”准备用来抵销,结果乾隆以其“用心取巧”而“不准抵”。本来因为犯错误属于公罪范畴,他还可以加恩留任的,结果反而因为花钱投机而落得两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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