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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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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黑岛兄此言缪了

此事上政府的正式宣传口径朝三暮四,漏洞百出,本就已经信誉扫地,最后又发明出“被追逐”一词,却对责任者不作任何处理(或处理了不作任何报道)。请问兄台,以您之常识,真的相信那名维族(又用了可笑的“疏附县”的代称,好象以为这样一掩饰读者就看不懂了)男子仅仅是在无目的或恶作剧式的“追逐”汉族女工吗?还是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未遂”的条文?而又请问,以您之常识,若发生同类事件,但男女民族身份颠倒一下,引发如此严重后果的那名男子会如此轻易便逃脱法律制裁吗?

既然是法庭审判,至少在形式上就要遵循法律的规则。

法律是讲求严密的,没有证据则不能定性。

所谓的“被追逐”,只是表述一个客观事实,你无非就是认为“追逐”是欲行强奸而已。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猜测,但在法律文书上,却不能妄作定论。

试问,判决书上写上“强奸”或者“欲行强奸”的文字,请问有证据吗?“追逐”必然推导出“强奸”吗? 这在逻辑上显然是无法成立的,难道不是吗?

你说应当对“追逐者”进行处理,那么试问,应当如何处理?应当以何名义处理?

仅仅因为“追逐”就判刑?那么在《刑法》中能找到依据吗?

恕我直言,说难听点,仅以“追逐”而论,若无证据证明“追逐”对“被追逐者”直接造成了明显的伤害,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

黑岛兄也认为判决本身并无不当,那这个“被追逐”的提法有有何不妥呢?

如果认为不妥,那么如果由您来写这份判决书,涉及这个“追逐”的情节,您认为怎样写又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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