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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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上帖最后专门说的。既然连造成死伤的具体责任人、斗殴事件的主要组织、煽动和积极责任人都已经一一甄别,您认为公安机关竟然不会去侦查判明您几位念念于兹的那个“祸首”的行为嘛?那么,结果我们看的很清楚,没有批捕、没有公诉、自然也没有审判和判决。那么,在刑事责任的尺度下,这样的“追逐”,与“吹口哨”有何区别?
您一再说您对判决书并无意见,但是对判决书中(新闻引述)的“追逐”两个字死追猛打的不正是您吗?您到底有何证据认为广东韶关的公检法机关漏掉了一个犯罪嫌疑人?
敢情您只看到了“帽子”,却没有耐心把帖子读完。另:我认为您有酷吏的嗅觉,是指的您望文生义的本事了得,并不等于说您是酷吏,至少,您并没法真的凭“追逐”二字送人去蹲大牢。所以这“帽子”也是您自己嗅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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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转换题目的能力才称的上是巧妙吧 黑岛人 字484 2009-10-13 05:39:31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28 2009-10-15 01:34:26
🙂你无需浪费时间与之讲一般人都懂的道理 故乡河 字72 2009-10-14 16:11:51
🙂我已经说过了,从司法程序判断,“追逐”在侦查阶段应已解决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70 2009-10-15 06:25:07
🙂对不起,你从哪里知道在侦查阶段就已终结了? 风雨下钟山 字96 2009-10-13 08:33:19
🙂“应已解决”……算了,您有这种自信和信任对您也是好事 黑岛人 字60 2009-10-13 07:34:05
🙂好吧,各存己见便是 对马 字40 2009-10-13 1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