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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一篇可以用来观察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研究报告1 -- wqns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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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一篇可以用来观察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研究报告2

说明

一、定义

类金融控股企业是指实业企业通过收购方式控制了至少某一个金融企业,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由其控制的金融企业提供资金、担保、信用、票据或其他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其在实业和金融业的扩张。德隆就是典型的类金融控股企业。

由于类金融控股企业大量非法利用金融业的信用,导致经营风险连锁放大,对国民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有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紧急拯救机制。

二、问题的提出

国家付出极大代价后,德隆公司崩溃带来的危机总算尘埃落定。几个没有任何背景,又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的年轻人,依靠一个理论上十分荒唐,技术上又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经营模式,居然可以在高峰期管理资产超过1000亿人民币,控制企业遍及几乎所有金融业态和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几大行业,多达200家以上企业,使大量的金融机构深陷其局;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用最愚蠢的手段非法操纵股市和非法集资,而有关监管机构居然熟视无睹;几乎世界上所有的著名咨询公司和国内许多一流的经济学家都为德隆作过顾问甚至抬过轿子。如果不是中央政府高瞻远瞩,处置果断,利用风险阻断机制及时化解了一场可能诱发的金融危机,德隆带来的后果将更为严重。但这种特殊应急处理方法显然不能作为一种常态办法,国家必须建立制度化的预防和控制体系。

现在大量的民营企业家仍然在步德隆的后尘。

一是把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当成迅速扩大规模,积累财富的主要来源。因为他们完全凭规范的市场竞争运营是无法实现超常的高速发展的,难以满足他们急于求成的欲望。通过高额负债杠杠收购或卖方信贷收购控制国有企业,然后用担保、抵押、出售资产等方式迅速抽干现金或企业有效资产,甚至用企业作非法集资的工具。筹集的资金马上用于下一个收购,迅速扩大规模。

二是通过实业控制金融业,形成类金融控股公司,用金融企业的融资功能支撑实业的扩张。

如果不能在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上完善、补充,德隆第二、第三将不断出现。

美国在上个世纪20年代的经济环境与我们今天比较类似,经济高速增长,垄断利益集团实力不断扩大而又没有控制,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公正性和社会监督公开性不足,对投机行为没有有效抑止,腐败和贫富差距扩大,结果在1929年出现了以证券市场投机失败诱发的经济大萧条,损失惨重。美国国会在危机面前迅速通过了许多直到今天仍有重大影响的法案,例如反托拉斯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法,证券法修正案等等。前几年,安龙公司和世通公司案件,导致美国国会修改、补充、完善了对公司的财务监管法案。

三、目标

对于德隆这种因为企业违法经营导致经济动荡或金融危机的事件,世界各国都有,近年的美国安然公司(美国第一大能源经营公司,世界第16大公司,美国第七大公司);美国世界通讯公司(美国第二长途通讯公司)等等都是如此。

但他们与我国不同的是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应急预案,可以减少危机危害或阻止危机蔓延传染,及时阻断危机扩大影响范围。使个别企业带来的经济问题不会成为社会问题,更不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惩处与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或企业再生分开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极大的保护了广大员工的就业权利、金融机构的债权、政府的税收来源。并且由于一些配套法律体系的设计,使这类经济问题能够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国家并不需要投入资金,也不需承担风险。

有鉴于此,我们试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通过对组织机构和法规设计,能够实现对类似德隆这类类金融控股企业带来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动荡有一个预警和拯救机制,实现经济问题用经济的方法解决,市场问题用市场手段解决;个人犯罪追究与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分开处理,通过应急机制,减少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例如尚未正式颁布执行《企业破产法》(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只对国营企业适用)、《紧急状态法》、《物权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等基本法律,要建立类似美国、德国、日本那种处理企业危机或金融危机的应急机制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目前我们只能在《宪法》、《民法通则》、《立法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参照《企业破产法(草案)》、《紧急状态法(草案)》、《物权法(草案)》、设计一个过渡性的行政规章,一旦国家法律体系完善,应当立即制定《类金融控股企业危机预防和拯救法》,以规范执法行为。

四、主要观点

1、德隆的经营模式是不惜成本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筹集资金(例如互相担保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委托理财为名非法集资;抽取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等),一是操纵股市投机,获取非法利益;二是通过杠杆收购的方式投资到传统制造业(食品、工具、汽车零配件、建材等等)和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零售业等等)。由于德隆不具备把因为高度竞争导致利润率极低的传统行业,通过资源整合、动作协同、技术创新、信息共享、管理改造和市场控制等等手段提升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能力所需的技术、经验、战略和意识,(实际上提升高度竞争的传统产业平均利润率高于市场资本收益率全世界都没有任何公司成功过,包括德隆崇拜的GE),以及所需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使德隆的对实业的投资规模越大,亏损越严重,越需要以债养债,承担的经营风险不断放大,一旦因必然的高低起伏经济周期等自然经济规律导致银根紧缩使德隆资金来源紧张,必然导致德隆需用更高的成本吸引资金,由于其筹集资金成本大大高于所有传统行业盈利能力,必然导致市场对其营运模式的猜疑,动摇市场对德隆的信心,委托理财资金筹集困难;同时因为银根紧缩,股市下跌导致德隆用于抵押融资的股票贬值和互相担保融资风险增大,银行为了自保,必然加紧追债。结果德隆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兑付到期票据,彻底崩溃,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一场潜在的金融危机。通过我们对德隆经营模式的分析,我们认为德隆危机是必然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盈利能力无法覆盖运营成本和筹资成本,也即德隆模式必然导致入不敷出,所以逻辑上是必然要崩溃的。

2、由于目前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可以进入金融业,同时法律监管由存在空白,民营企业又有作大作强的冲动,他们又严重缺乏正常、高效的融资渠道,所以民营企业企图通过投资金融业来控制融资渠道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阻挡的。由于民营企业投资冲动没有任何监管和制约机制,他们在作大作强的理念下,必然与德隆行为模式一样,不怕风险、不惜代价,奋勇向前,一旦崩溃,一走了之,留给政府收拾烂摊子。由于民营企业行为模式与德隆一样,那么第二个、第三个德隆出现就是必然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3、通过对美国政府处理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破产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美国有一套成熟而完备的处理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济不稳定或金融危机的机制。基本上原则是保护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被清算,例如安然的3.7万英里天然气管道被动力能源公司接管,世通的长途电话业务通过破产保护得以复兴和正常营运;对犯罪的企业领导人施以重刑惩罚;把员工的就业、养老保险和地方政府税收的稳定当成企业拯救的主要目标。总之,就是把企业恢复正常营运放在首位,把个别企业领导人犯罪与企业分开;经济问题经济解决,在制度上尽量防止形成社会动荡和政治问题。

4、根据对美国和日本国家现代化过程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资源整合、企业并购集中的阶段。不管美国或日本,都是通过资本市场完成了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资源重新配置和制造能力集成,这个阶段的完成都依靠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德国、法国、英国都是如此)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我们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一步,金融控股公司将是实现资源配置和制造业集成的主要工具。基于这个判断,我们认为必须提前考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因为由于其承担的任务和具有的风险特征,如果监管不严,美国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并非不会在中国重演。为此,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5、根据对德隆研究,以及对目前国内类金融企业的行为模式研究,我们认为第二德隆、第三德隆将不可避免出现,结合美国政府处理企业危机的经验分析,建议尽快建立类金融企业危机预警和拯救机制,并在中国现行法律约束下,提出了这种机制的基本框架。

6、要防止类金融企业危机的爆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法、会计制度和金融市场交易制度

(2)、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3)、有良好的、可操作的类金融企业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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