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上海三十年往事(一)走穷命带财运的朱鎔基 -- 大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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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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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先 littles 字144 2010-01-14 20:15:30
🙂是吗,什么时候有这个规定了,没听说啊,具体讲讲。 littles 字49 2010-01-14 19:17: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2 大秦猛士 字0 2010-01-14 20:13:16
🙂是这个吗?
🙂是的 2 大秦猛士 字0 2010-01-14 20:16:37
🙂那么怎么把你的帖子跟这个保护法联系起来呢? littles 字42 2010-01-14 21:20:26
🙂消法就是规定商家先赔付,然后再找生产商 1 大秦猛士 字40 2010-01-14 21:33:46
🙂这出租司机算商家?那生产商是谁啊? littles 字34 2010-01-14 22: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