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先来看一看监护权。民法通则 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近亲属"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权是监护人拥有的权力。所以是不能转移的。能转移的只是监护人。监护人换了,监护权才能转移。
你抄的那个东西里,最根本的是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不同。所有那些上学,医院什么的,说的都是行使部分监护职责。比如说上学的时候,学校的监护职责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主。而无权干涉其它。比如说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用手里的监护权把孩子带出去旅游,可学校就不行。因为学校有的只是有限的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权。送到医院也是一样,医院只有有限的监护职责,而没有监护权。所以做手术要有监护人的签字才行。象你抄的那个网文里说的监护权转移来转移去的,有很大法理上的漏洞。学校说了,在学校里监护权就是学校的。孩子不让上课,玩命让孩子练钢琴。说是孩子有天份,练琴是为了孩子好。反正学校有监护权,家长无权干涉。把孩子送医院,医生说了孩子眼睛长的不好,做个双眼皮吧。反正送进了医院监护权就是医院的。
再回到这个病孩子身上,在家长的监护人身份没有被法院取消以前,他们的监护权是绝对的。所以,未经家长的同意就把孩子带走就是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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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一面之词当然有价值 飞马萧 字120 2010-02-20 06:42:23
🙂好,我们来看看监护权转移的概念 1 酥油茶 字4460 2010-02-20 10:04:41
🙂又是GOOGLE解决一切的人 飞马萧 字296 2010-02-21 04:26:21
🙂这种网上下来的东西作不得数的
🙂花一个,终于看见一个明白人了。 hanhan 字126 2010-02-22 00:25:13
🙂渔樵山人“未经家长的同意就把孩子带走就是绑架” 1 酥油茶 字152 2010-02-20 23:31:32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法对应条款 酥油茶 字1753 2010-02-20 23:25:47
🙂忘掉了关键的一条 渔樵山人 字149 2010-02-21 06: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