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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关于宋江的投降与征方腊问题 - 邓广铭 -- 无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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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关于宋江的投降与征方腊问题 - 邓广铭

关于宋江的投降与征方腊问题

一、对于近几年讨论这一问题的回顾

1978年夏,我和李培浩同志合写了一篇题为《历史上的宋江不是投降派》的文章,在《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上刊出之后,引起了一场较为热烈的讨论。从发表在各种报刊杂志上的文章看来.其中反对我们的意见的为数较多,也有完全同意我们的意见而又作了补充论证的,还有对我们的意见部分赞同、部分反对的。

在讨论开始以后,我虽然又曾写了文章,继续阐明并坚持我自己的一些论点,但同时我却也感觉到,在讨论文章当中,有的不免夹杂着一些意气用事的成份,有些偏离学术讨论正轨的势头,似乎只企图以标奇立异来取胜,却不肯平实谨严地在摆事实(即持之有故)讲道理(即言之成理)方面尽最大努力。例如:

有的人因为葛胜仲所探《王登墓志铭》中没有指明王登父子所败剧贼为宋江,对他的论点不利,便悍然武断说,这篇《墓志铭》虽然撰写出来,但未被采用;真正刊之石上、埋入士中的、却是由别人改写的一篇,在改写的这一篇中才明确提出王登父子所破剧贼名叫宋江的。这篇改写的《墓志铭》出自何人手笔,他从哪儿看到的,却一概术作交代.足证此说纯系他所捏造。有的入不知道为宋门:取绰号为“呼保义”乃是南末中叶以后的事(因为在龚圣与的《赞》中还是把“呼”宁与上句的“称”字相对为文,还是只作动词用的),对于范圭所撰《折可存墓志铭》中所载“班师过国门,奉御笔:‘捕草寇宋江’,不逾月继获”诸语也视若无睹,却硬说折可存所捕获的只是―个绰号“赛保义”的人,是范圭把他误认作“呼保义”宋江了。

有的人未能把《折可存墓志铭》所说“方腊之叛,用第四将从军”诸语和《宋会要》所载奉命镇压方腊的“京畿第四将”)关合为一,不知道这个不具姓名的京畿第四将实即折可存其人,却反而推沦说:折可存分明曾从征方腊,而《宋会要》都不载其人其事,所以也不能因《宋会要》不载宋江之名而即否定他也曾从征方腊。

有的人对于南宋史籍中所记宋江事之纷杂歧互情况无法作出解释,便只好去拾取日本学者的一点牙慧,说道,当时既有一个投降宋廷并去征讨方腊的宋江,还有一个在京东地区从事反宋斗争的宋江,并且从我们的文章中摘引了一段,加以颠倒改易,却指责我们的文章竞写得如此不通。

这些情况的出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省:可能是我们第一篇文章的命意措词有偏颇之处,因而激致如此的吧;可能是在我们续写的答辩文章当中,绝对化的肯定或否定语气稍多.以致又起了推波助澜作用的吧。总之,我感觉到,长时期如此这般地讨论下去,是不会把讨论引向深入,使问题得到恰当正确的解决的。因此,我就堰旗息鼓,默不作声了。

当然,我们所抛出的引玉的砖,也确实引出了一些好文章,其中之最应举出的一篇,则是复旦大学陆树仑同志的《关于历史上宋江的两三事》一文(见《辽宁大学学报》1976年第2、3期),那的的确确是在严肃认真地进行学术讨论的文章。此文共分三个部分,主要是针对我们那篇《历史上的宋江不是投降派》一文而发。现特摘述于下,也略参以己意。

1.关于宋江是否受招安的问题。陆树仑同志在这一节里,对南宋史籍所载宋江投降的资料,和我们的文章中否认宋江曾经投降所持的论据,逐条加以辨桥,最后极为审慎地作出论断说:“否定宋江投降的记载,日前尚缺乏足够材料。在末被否定之前,若持怀疑态度是可以的,但不宜断言这是捏造。”现经马泰来先生指出李若水的《捕盗偶成》诗证实,宋江等人之曾经投降,是确有其享的,我们断言其为南宋人所捏造,是完全错误的(说详下文)。

2.关于宋汇是否打方腊的问题。陆树仑同志在这一节里,同样是对南末史籍所载宋江从征方腊的资料(亦即近年来待宋江从征方腊说者所持论据)逐条加以辨析,虽然所得的结论与我们的文章相向,即宋江不曾从征方腊,但他所作辨析之精辟确当,却远非我们那篇文章之所能及。

3.关于宋江“就擒”的问题。陆树仑同志在这一节里,考定台州起义军首领吕师囊之被擒是在宣和三年十月,还考定在扑灭这支起义军的战役中,张思正、折可存、杨震诸人都是参加了的,从而指明张政浪、严敦易两同志和我们的文章所作的论断都不正确。这 ‘论断也颇有说服力。在这一节内,作者还说.《折可存墓志铭》中的叙举颇有溢美失实、不可信据之处,这自然也是对的;但对《墓志铭》所裁“奉御笔:,捕草寇宋江”一事,也断言“那是不可能有的事”.这却不免有些武断了。因为,不论范圭如何夸大折可存的争功,他是决不敢伪造皇帝的一道《御笔》的。如说这道《御笔》不只是颁降给折可存一人的,当有可能,但折可存必为颁降这一《彻笔》的对象人员之一,也是不容谈疑的。在这同一段文字的末尾,和在这一段以下的几段文字里边,陆树仑同志又指出,我们那篇文章用《折可存墓志铭》中关于捕获宋江的记载,来否定宋江的―度接受招安,根本排除末江响降而复叛的事实,也“是无说服力的”。并又附带说明:“尽管‘降而复叛’还带有推断性质.证据也还下足,但与事理还是密合的。”此时此刻,我不但要接受这个推断,而且还可以把李若水的《捕盗偶成》诗作为一个确凿证据,证明宋江之“降而复叛”,乃是“铁案如山摇不动”的一桩事实。

二、对李苦水《捕盗偶成》诗试释

《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一辑列出了马泰来先生的《从李若水的<捕盗偶成>诗论历史上的宋江=一文,我读过之后、深感自己的台陋太甚,惭愧无似。过去我只曾翻阅过一卷本的李若水《忠憨集》,竟没有注意到它是一个不全的本子。北京大学图书馆分明有一个从四库本抄来的三卷本《忠憨集》,因为未加注意,也竞不曾去翻阅。一卷本的《忠憋集》是只有文、没有诗的,所以,我只是在读过马先生的文章之后,才知道李若水有《捕盗偶成》一诗,才知道此诗中谈到宋江等三十六人一同接受招安的事。马先生已曾把这首诗的全文抄录出来,并已作了一些说明。我今为了便于发表一些浅见,特再把全诗抄录于下:

“去年宋江起山东,白昼横戈犯城郭。

杀人纷纷翦草如,九重闻之惨不乐。

大书黄纸飞敕来,三十六人同拜爵。

狞卒肥骖意气骄,士女骈观犹骇愕。

今年杨江起河北,战阵规绳视前作。

嗷嗷赤子阴有言,又愿官家早招却。

我闻官职要与贤,辄啖此曹无乃错。

招降况亦非上策,正诱潜凶嗣为虐。

不如下诏省科徭,彼自归来守条约。

小臣无路扪高天,安得狂词裨庙略。”

马泰来先生发现了这首诗,并立即把它提供出来,这就把与历史上的宋江有关联的诸问题的讨论推向一个崭新阶段。

这首诗的前八句,全都是叙述宋江等三十六人从起义到受招安的事。诗中把这一系列复杂过程都作为发生在“去年”一年之内的事,这是诗的字句限制使然,当然是不够确切的.我们对此自不应以词害意,一昧地拘泥在字面上边。我以为,“去年”二字是被用来与第九句中的“今年杨江”云云表示时间区别的,是只指宋江等三十六入接受北宋王朝的招安,骑肥马、率众卒一同进入开封的年份说的。因此,不应理解为宋江等人于起义的当年就接受了宋王朝的招安。然而不论如何,这八句诗总已雄辩地说明,在包括折可存部在内的北宋部分官军,于镇压了方腊之后而“班师过国门,奉御笔:捕草寇宋江’。不逾月继获”这一事件之前的某年某月内.宋

江等三十六人是的确曾经一度投降过北宋王朝的。同时这也就证明.我们在《历史上的宋江不是投降派》一文中坚决反对宋江曾经投降之说,是完全错误的了。

所有主张宋江投降北宋王朝的人,最常引用为论据的一条史料,是《宋史。张叔夜传》中的如下一段:

以徽猷阁待制再知海州。宋江起河朔,转略十郡,官军莫

敢婴其锋。声言将至,叔夜使间者觇所向,贼径趋海濒,劫

钜舟十余,载卤获。于是募死士得千人,设伏近城,而出轻

兵距海,诱之战。先匿壮卒海旁,伺兵合,举火焚其舟。贼

闻之,皆无斗志,伏兵乘之,擒其副贼,江乃降。 (《东都

事略.张叔夜传》唯无“擒其副贼“句,余与《宋史》文字大

致相同。)

我对于这一段记载,本是不甚相信的。主要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切合情理之处。现在读了李若水的这首诗,更证明我的存疑是真正疑到点子上了。因为,诗中既然说“大书黄纸飞救来,二十六人同拜爵。狞卒肥骖意气骄,士女骈观犹骇愕”。这怎么能是作战失败、副将被擒、迫不得已而投降的情况呢?这几句诗所反映的,只能是:宋江等人的起义部队“横行”于山东河朔等地,屡次打败北宋官军,宋廷在感到难于用军事进行征服之后,便下诏招安;不知经过了一些什么周折,宋江等二十六人便率领所部(“狞卒肥骖”)一齐接受招安了。如果一定要说宋江等人的这次投降必然与张叔夜有关,则也只能是由张叔夜担任了说客,由他与宋江进行联系,最后取得这样一个结果而已。

如果对《捕盗偶成》的前八句作这样的解释是不错的话,那就还可以连带地说明,宋廷之所以招安宋江等三十六人,并非如《宋史?侯蒙传》所说,是因为采纳了他的“不若赦江使讨方腊以自赎”的建议而这样做的。再从这首诗的后半部分,即自“今年杨江起河北”以下诸句看来,也正可以得出宋江必不曾从征方腊的结论。在此且让我们再把“今年杨江起河北”以下八句略作解释如下:

我们只知道这里的“今年”是与上文的“去年”相对而言,而其究竟具体指哪一年,则无法确说。杨江是什么人,我也遍查未得。既然说它“战阵规绳视前作”,当知这支起义军的人员和作战能力,都是和宋江等三十六人所领导的一支相仿佛的。其使北宋王朝之深感难以单凭武力制服,自也与“前作”大致 样。所以河北居民便又纷纷议论,不愿意宋廷再发兵去从事“征讨”(因为官兵――到.便必将造成一次灾难) ,而只希望宋廷对之进行“招安”。李若水当时是

刚刚进身到统治阶层当中的一个人,对北宋王朝正怀抱着无限忠诚.对于河北居民的这些议论自然是耍反对的。而“去年”对宋江等三十六人的招安,并没有使宋廷收取到任何效益,这更证明“招安”之决非上策。尽管当李若水写作《捕盗偶成》这首诗时,宋江等人投降北宋王朝为时已一年左右,他们虽尚未“复叛”,却早被李苦水视为值得担忧的一个潜在危险因素了。这不正好反映出来,宋江等人不曾在宋廷镇压方腊的事件中效过劳、出过力吗!

在南宋人编写的一些史册,例如《林泉野记》和《十朝纲要》等书中,都说宋江于受用安后,随即随从北宋官军南下去镇压方腊。余嘉锡先生在《宋江三十六人考实》中不但信从此说,且更详加描绘说:

帮源洞(按:此为方腊起义至最后的据点)形势,以洞后为

最险,而[宋]江与刘镇诸军实次洞后。于时分兵两路,前后央

攻。其率先入洞纵火者,后路军也。而江实隶后军,且“擒其伪

将相,送阙下”,又有上苑洞之捷。则江降后实曾隶属童贯,参

与攻方腊之役。特以偏裨隶人座下,史纪之不详耳。其盛为后

来人所传称,不尽无因也。

这一大段叙述,有一部分是有旧史为据的,但也有一部分则是凭空增益之词,这在陆树仑同志的文章中已作了有力的反驳,我在此不再赞论。但从《捕盗偶成》中的“去年”、“今年”这两个时间定语既已得知,李若水是在宋江投降已一年左右才写这首诗的,假如宋江投降之后实曾隶属童贯,参与攻方腊之役”,而且确曾“擒其伪将相,送阙下”,那正说明北宋之招安宋江,已经收到了极好的效益,也正说明用降政策之确为上策,既然如此,则在李若水的这首诗中,便必然要多少有所反映,至少也不应出现“招降况亦非上策,正诱潜凶嗣为虐。”这样的语句。因为,“政诱潜凶嗣为虐”的句意,等于在作不祥的预测,在指责北宋王朝养痈贻患,自行设置一个潜在的动乱因素,为自己埋伏一种隐患.而这就理所当然地要为李若水所反对了。倘若说,宋江虽确己在镇压方腊的战役中“立了功勋”,只因李若水当时还是一个“无路扪高天”的“小臣”,这件事不在他的所见所闻所传闻之列,那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宋江等三十六人接受北宋王朝的招安、得意洋洋地进入开封城时,李若水也并不在开封.而他却能状述其事如亲眼看到一般,何至在相隔一年之后,在他的居地并无变动的情况下(说详下文),而竞对宋江等人

的消息就杳无闻知了呢?

总之,从李若水这旨《捕盗偶成》诗的全部措词命意来看,我认为,其所反映的,是宋江等三十六人确曾一度接受过北宋王朝的招安,然而却又确实不曾参加过北宋干朝镇压方腊的战役。在接受招安至少过了一年以上的时光之后,宋江再度反叛,所以宋廷才在折可存等人镇压了方腊的起义军而班师经开封时,颁降了“捕草寇宋江”的命令给他们.而在不出一月的时间内就又把他擒获了。

三、宋江的投降、复叛和最后被擒的确实年月仍难考定。

李若水的《捕盗偶成》诗究竟写于何时何地,这与判断宋江等人之于何时投降,何时复叛,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李若水既未在诗题下明著其写作时地,我在此也只能略作推考。

李[上直下土]的《十朝纲要》卷十八载:“宣和元年十二月,诏招抚山东盗宋江”;“宣和三年二月庚辰,宋江犯淮阳军,又犯京东、河北路,入楚州界,知州张叔夜招抚之,江出降”。(按:《宋史?微宗纪》河北路”作“江北”,“楚州”作“楚、海州”。)

《东都事略 微宗纪》载:“宣和二年五月丙申,宋江就擒。”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十八载:宣和二年十二月,“宋江入海州界,知州张叔夜设方略讨捕招降之”。

1:举这些史籍,或云“出降”。或云“就擒”;或谓其事在宣和三年二月,或谓在是年五月,或又谓在宣和二年十二月。参差歧互,莫衷一是。尽管如此,就其时间来说,均不出宣和二、三年(即1120 、1121年)内。那么,李若水在与此相应的年份之内,究竟是在何地、居何职呢?

《三朗北盟会编》卷八一,靖康二年(1127)二月二十日,于李若水因痛骂女真军事首脑而披杀害之后,载有《靖康忠愍曲周李公事迹》一篇,文中有云:

公姓李氏,讳若水,……?持萸?周县人。……政和八年嘉

王榜敕赐同上舍出身。初任迪功郎,大名府元城县尉。时河朔

盗赋起,以捕获功改承事郎。复以功赏转宣教郎,授平阳府司

录。宣和六年春,试学官,有司爱其文典雅近古,擢为第一,除

济南府府学教授。

根据这段记载,我们得知李若水在政和八年(1118)。按,这年十一月改元重和,故旧史多改称这年为重和元年)以后直到宣和六年(1124)以前的这七年内,先是任元城县尉,后又改任平阳府司录。他“以嘉王榜敕赐同上舍出身”一事虽在政和八年三月,但他授官必稍迟,而其莅任的确实时日更难考求。这是因为,在宋代,凡是初授官的人,一般都是要“待阙”的,虽则时间的长短并不相同。据此推考,李若水之技任元城县尉,最早不得早于政和八年的秋冬,最迟还可能在宣和元年(1119)以后。今姑假定他是宣和元年到任的,则到宣和三年冬方满一任,其改平阳府司录应为宣和四年(1132)内事。似此,则在宣和元、二、三年内,李若水均应在元城县尉任上,而《捕盗偶成》一诗亦必在此期内所写。因在改官平阳府司录之后,一则其地远离河北,二则司录的职掌也与捕盗不相干了。

元城县是大名府亦即北宋所建陪部北京的赤县。《捕盗偶成》的末联虽有“无路扪高天”的慨叹,但那是因为李若水当时还只做了一个芝麻大的小官(县尉),而并非因为元城县是一个偏远闭塞的县份。李若水在元城县写作的《捕盗偶成》,对于宋江等人受招安后进入开封府城时的情况既能描述得那样详悉,假如宋江当真参加了镇压方腊的战役,仍在元城的李若水何以竞又杳然无所闻知呢?

李若水任元城县尉的时间,与我们所假定的可能有些出入。即:假如他在政和八年秋冬问即已莅职,则在宣和三年的秋冬前便应离去;假如其莅职是在宣和元年的秋冬间,则须待宣和四年的秋冬前方能离去。但不论怎样,见于他的诗中的“去年”“今年”宇样,与南宋史籍所载宋江出降年月还是合得拢的,如果《续末编年资治通鉴》的宣和二年十二月出降之说是正确的,则此诗必为宣和三年所作;如果《十朝纲要》或《东都事略?微宗纪》中宜和三年二月或五月出降之说是正确的,则此诗必为宣和四年上半年内所作。诗中既断言招安之非上策,知宋江不曾从征方腊;诗中既还只把受招安的人视为潜在的祸根,知宋江直到此时还不曾“复叛”。至其何时复叛,何时又被擒获,这最好等待以后更能找到确实的资料时再为论定。但在宋江确曾一度投降北宋王朝,又确实不曾从征方腊,并确实是既降复叛,这几个主要问题既已得到证实之后,则其何时复叛以及何时又被北宋官军擒获的问题,似乎也都不必急于寻求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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