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行为触犯这两条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毫无疑问押运员对枪支的使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打中头部,直接致人死亡,杀人罪是确定的。监控录像故障,对押运员更加不利。
现场属于突发情况,很难证明押运员事前有预谋,事中有主观故意,因此故意杀人罪很难定罪。
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押运员的一般性人身侵犯是否应在是否应在枪支使用的范围内。支持押运员的朋友很显然是套用袭警的例子认为押运员应该受到类似的保护。首先,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这个;其次,我个人认为赋予商业武装押运人员过强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秩序不利。
警察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商业武装押运人员的工作是维护高价值商业机构的利益。从整个社会秩序看法律认为保证这类高危机构的安全对维护整体秩序有利,因此允许商业武装押运人员存在。但是对齐一定要有必要的限制,而不能赋予其与公权力等同或类似的权力。其危害,“伞”公司就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看到很多朋友非常同情中国押运员目前恶劣生存状况,但是这不能成为允许其扩大权力使用范围的理由。譬如说,保护押运员人身安全可以通过升级其使用武器的威力和加大其防护措施来实现,但是显然前一条不在考虑范围内。科幻点说,给押运员准备动力装甲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最后跑下题,现行的银行压钞确实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正常营业时间运钞,使用营业通道,如果说这两条还是银行自身问题的话,在公用通行道路上设立警戒线这个就不知道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力了。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注意,尽管经过公安部门的注册批准,但是押运员仍然是“商业”机构的雇员,并没有也不应具有任何国家暴力机构的权力,这个和警察以及武警等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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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他们这么说的背景是什么 1 coo 字102 2010-05-08 17:23:49
🙂严格按规章制度做,打死人也没问题 2 shuangcheng 字115 2010-05-08 16:23:36
🙂老百姓不总是对的。何况马甲们是不是代表了老百姓还难说? 一个地址 字0 2010-05-08 10:55:41
🙂过失杀人罪
🙂是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杀人罪 4 三花 字575 2010-05-07 00:50:33
🙂我也同意乃的观点 coo 字42 2010-05-07 13:06:57
🙂你说的都没错,但是有个前提 金瞎子 字389 2010-05-07 01:48:40
🙂这个是不需要的 1 卧荒丘 字106 2010-05-08 11: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