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 三花
现在能在网上查到这条新闻的主要出处共有三处,其他的都可以判定是转载的。
这三个出处和登载时间分别是:
1、天山网,新疆自治区宣传部主办,登载日期是2009年6月30日12:21。
2、喀什新闻网,喀什地委宣传部主办,登载日期是2009年7月1日17:40。
这两个出处实际上是一个,内容都一样: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记者从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注意这个记者田山!
3、亚心网,新疆经济报传媒集团主办,登载时间是2009年7月2日01:13。
内容就是你引用的比较详细的那个报道,署名是记者王霞。
你说这个消息来源于权威的官方网站,这个我没有任何异议,新疆区委宣传部的网站当然是权威的官方网站。但是,官方网站一样会发生错误。
先说一个关键的问题,记者田山和记者王霞是什么关系。
我的判断是田山和王霞就是一个人!
原因有两点:
第一,田山不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人,而是一个代号。如果你熟悉官方媒体的运作,你就知道一个事情,很多官方文章的署名不是写作者的真名,而是一个代号。比如,你是组织部的一个干部,你在本地报纸上发了一个组织工作方面的消息,这个消息的署名往往不是你的真名,而是祖志,就是组织的谐音。还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就是文革时的梁效。田山很可能就是天山网的天山两个字的谐音。
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天山网是新疆区委宣传部办的网站,但各级党委宣传部自己是没有记者的,新闻来源只能由下辖的各新闻单位的记者提供,并且是免费提供、优先提供。这些不同人提供来的信息,通通都以田山这个名字发出来。一个佐证是你搜一下天山网记者田山的文章,五花八门,哪个方面的都有,而且文风不一。如果田山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正常情况下他就应该是专门跑某一类新闻的,不可能报道的方面那么多。
第二,从报道内容看,田山和王霞就是一个人。
田山的报道: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记者从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王霞的报道第一段: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王霞) 6月29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9岁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周某未提起上诉要求。
注意,蓝字部分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是两个人分别写的就太巧合了,如果是王霞抄田山的,这么短的几句话都要抄,这个王霞水平也太低了。
我来给你推断一下这个事情的过程:
王霞是新疆经济报传媒集团一个专门跑社会类新闻的记者,她的文章是发在集团下属的都市报和亚心网上的。2009年6月底,她通过自己的渠道得到了一个关于教师性侵幼女的新闻线索。
这里得先说一下社会新闻记者是如何获取新闻线索的。现在城市里的都市报竞争非常激烈,最快地获得新闻线索非常重要。一个办法有奖征集,比如哪里发生火灾、车祸等突发事件了,你第一个打电话爆料就能得到几十元钱,现在甚至出现了专门干这行赚钱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建立固定的渠道,我偶然的机会知道一个事情,就是很多110民警都和一些都市报的记者有合作关系,及时把自己出警遇到的事暗中爆料给记者,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法院中也有这样的人,或者报社给某个部门发一定数量的宣传稿,然后这个部门给报社提供本系统内有有新闻价值的信息。
接着说王霞的事,王霞的信息来源很可能是喀什或者莎车法院系统的某一个人,但消息提供者很可能不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或具体经办人员,而可能仅仅是法院的普通干部,甚至司机什么的。他提供给王霞的信息是很可能是模糊的,仅仅是因为什么什么事情,某个人被判了几年之类的。从时间上看,王霞先写了那个天山网发的简短消息,都市报的编辑觉得有新闻价值,就要求王霞写一个详细的能在报纸上发的社会新闻,王霞经过与消息提供者的再次联系,或者根本没再联系,加上自己的推测就把稿子写出来了。因为后来的报道是在原来的消息基础上写的,所以第一段与原来的消息几乎是一样的。
我为什么会说王霞报道的罪名和实际判决的罪名很可能不一样,原因就是前面这个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猥亵和强奸的确发音不容易搞混,但如果你让一个法院的司机给你描述这个事情的话,他很可能给你描述了他知道的细节,而没有明确的告诉你猥亵还是强奸,因为他自己都可能分不清两者的区别。很可能王霞听了一个故事,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就用了猥亵幼女这样一个罪名。
你不要把记者想的太神圣了,尤其是报道社会新闻、娱乐新闻的都市报记者,他们都是合同制的,多发稿才能多赚钱,没有那么认真的。而且,除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需要统一口径之外,各地的法院系统也没有向宣传系统提供消息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书格式基本都是固定,最后基本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某条什么什么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多少年。
你觉得前面明明引用法律原文时说最高判五年,后面就说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这样的判决书不是很奇怪吗?这么明显的矛盾,即使法官是笨蛋,被告和辩护人也是笨蛋吗?
还有,如你所说,法院重判是为了优待少数民族,那为什么不直接用刑罚更重的强奸幼女罪而是用猥亵幼女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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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强奸罪的判定不是精液,而是性器官的“接触”,受害者 坎肩也来谈马甲 字56 2010-05-29 18:23:14
🙂“接触”?“插入”? 金瞎子 字41 2010-06-01 22:47:38
🙂但是强奸未成年人不要求"插入" 1 本因坊幻庵 字22 2010-06-02 05:51:45
🙂不是怀疑你的新闻来源
🙂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洗心 字0 2010-05-28 05:33:30
🙂还是无法赞同阁下的猜测 三花 字1533 2010-05-28 01:20:26
🙂如果刀笔吏们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那倒好了 2 胖鱼 字319 2010-05-28 02:00:38
🙂两个问题 3 常识主义者 字768 2010-05-28 01: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