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从《非诚勿扰》看“拜金” -- 说了就走
江苏卫视的电视交友节目《非诚勿扰》,我常看。乐主持评价马诺和朱真芳的拜金言论时。曾说事情的本质在于“一个人是否可以真实的表达自己”。我不理解乐主持为什么会回避事情的另一面,就是“一个人是否应当有那样的理念”。
我的看法“一个人是否可以真实的表达自己”只是个泛泛而论的论题。现实的情况很多,比如,是否应当把自己不礼貌的话说出来;比如是否应告诉绝症患者他(她)的病情,等等。如果具体到非诚的舞台上,我认为她们和他们可以真实的表达自己。我们不应当因为他(她)们真实地表达了自己而批判他们。
但是,从“一个人是否应当有那样的理念”这个层面上看,我们完全有权利对其品头论足。正如他(她)们对我们一样。那么,一个人应不应当拜金呢?这个问题也很大。首先要看什么算拜金。是指有钱,没感情也行,或者同等感情程度的人,先挑有钱的?我觉得,我不能回答应不应该。但我不太喜欢这两种“拜金”。——不太喜欢。谈不上痛恨。
还有一种所谓“拜金”,就是要看感情,也要看钱。最好找个我喜欢,又有钱的。——我觉得,不少年轻女孩的理想愿望是这个。
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她们是否拜金与我无关。我不反对她们有这个想法,但能否找到,那是她们自己的事了。
单就马诺而言,作为一个尚有点名气的艺人,收入应当属于偏上,在别人眼中,相貌应该算是不错(我个人觉得她觉不上漂亮。因为她的身长比例不够修长,脸也一般,她最大的亮点是她的性格,其次才是她的乳沟深深)。这样一个女人,提出嫁有钱人的想法,我没觉得有啥问题。
2010年6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及《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两份文件,对最近引起很大社会争议的相亲类电视节目进行整改。
文件中规定“严禁伪造嘉宾身份,欺骗电视观众”、“不得选择社会形象不佳或有争议的人物担当主持人”、“不得以婚恋的名义对参与者进行羞辱或人身攻击,甚至讨论低俗涉性内容,不得展示和炒作拜金主义等不健康、不正确的婚恋观……”。
作为自由的追求者,我当然反对广电总局的这种行为了。反对的理由不用多说。当然,看了这个东西,同样反对的,还有别人。
比如“胡紫微”女士。这个可以参见她的博客《终于主流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5779740100ixbk.html
胡女士开头引用鲁迅
接着博主说:
……
我们的风气是这几个想座宝马的女孩儿败坏的,而不是一边厢开着宝马作报告,一边厢被十几个情妇合着伙上京城告御状的男人们败坏的;我们的风气是坐台小姐败坏的,而不是跑到天上人间往女孩儿胸衣里倒酒,内裤里塞脏手的男人们败坏的。所以,把女孩们骂跑或者打跑,道德重建的系统工程便可功毕于一役。
抄检大观园,把狐媚的小蹄子们都赶走,这一套我们是太有经验了。
胡女士的话,和鲁迅的话,我大体上是同意的。但这里面仍然有些小小的死角。那就是,在古代,一个男权的社会,固然错误的责任要由主事者来付,但是内助的作用也是不能忽略的。具体的,可以参见现代贪官们的贪内助。当然,妲己、褒姒是贤是恶,已经不可考,也很可能是被男人们泼上去的脏水。
具体到“坐台小姐”。如果认为这是一种罪恶的话(事实上,我认为这只是一种工作而已。和影星、歌星一样。)。她们的出现罪责是不是在男人身上呢?我以为大体如此。但是,与前文一样,你参与进去了,而没有去找别的工作,那么你自然是有罪的。只不过,这个罪过和男人们相比,远远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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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非诚勿扰》看“拜金”
🙂你所引的胡紫微的评论和广电总局的文件有什么关系? 上学不迟到 字422 2010-07-01 18:49:32
🙂胡这两段我觉得没啥问题。 说了就走 字446 2010-07-03 17:40:17
🙂胡紫微”女士也是通过当小三扶正的嘛 2 过失速 字69 2010-06-18 19:31:39
🙂胡紫微很彪悍啊。 无明火 字0 2010-06-20 20:29:52
🙂小赵把重点转移到社会问题我看很好 瓦斯 字0 2010-06-18 05:48:22
🙂政治和社会是一体的,没有转移。 说了就走 字0 2010-06-18 06:39:52
🙂自己把自己当货物来卖, 那就不要怪别人将其当货物看. 1 abadcafe 字140 2010-06-18 05: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