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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钓鱼岛事件告一段落,之后的中日关系何去何从? -- 冰排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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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整理】重温二战以来一系列法律文件兼评可笑的加藤

台湾学者俞力工提醒我们重温一下二战以来的一系列法律文本包括中日建交联合声明:中日建交时,中国的原则立场是拥有对钓鱼岛主权,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是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日本得寸进尺,日本现在居然在中国国土——钓鱼岛上行使其国内法,理所当然引起全体中国人的愤怒,中国要求日本赔偿道歉是完全正当的。

俞力工在博客中指出:

笔者引用若干条约条款,以揭示钓鱼岛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

  中华民国与日本1952年所签订的《中日和约》第4条明确规定“1941年12月9日前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条约归于无效”,因此,台湾自然恢复归属中国主权范围的固有状态;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3年12月1日美、英、中联合发布的《开罗宣言》;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 ”——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共同发布,且经苏联同意的《波兹坦宣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 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波兹坦宣言》

朕接受美、英、中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宣布,其后又经苏联加入之宣言所列举之条件,已命令日本帝国政府与日本帝国大本营代表朕签署盟邦统帅所提出之投降条件,并遵照盟邦统帅之指示,对部队颁发各种通令。” ——1945年8月12日《日皇发布投降公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

  根据上文所载诸条款,应当指出,一. 战胜国之接受日本投降,条件在于执行“波兹坦公告”与“开罗宣言”,也就是必须承认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否则,中国可以不承认战争结束状态,也可宣布一切中日双边和平条约无效;二. “开罗宣言”所谓之“台湾及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涉及“等”岛屿,其中自然包括中国所固有、且于日治时代也属于台湾行政区管辖范围的钓鱼岛列屿;三. “《波兹坦宣言》”第(八)条有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之叙述,明文规定了“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中国作为战胜国、当事国以及该宣言参与国,自然有决定“日本本土四道之外该拥有何岛屿”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  

  为使读者免受《联合国宪章》艰涩词句的困扰,笔者预先将其两相关条款的相关内容,以白话阐述如下:除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卫权”与“安理会的军事行动决定”之外,“负有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付“敌国”,以及“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或者“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的“防止”措施,不受宪章的“不动用无力”条款约束。中国政府,即是“负有行动责任的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第一百零七条:“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琉球地位未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原已极为清晰。然而,日本政府却坚称“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于1972年一并归还日本,因此日本对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鉴于此,笔者不妨指出:

一. 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曾发出“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

  该“新界限”的确把钓鱼岛划入美国的托管范围。但是,该“布告”系以琉球列岛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的名义发出的内部文件,内容既抵触1945年8月12日美国总统指派麦克阿瑟将军为盟邦统帅受降令、通令第一号、第一条,甲款的规定,即:“甲、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越南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同时也抵触1945年9月9日日本投降后,蒋总统所发布的“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命令第一号命令”“乙、在中国境内(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地区,所有一切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向本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这是1953年美国趁中国分裂之机、利用朝鲜战争之乱, “符合当时美国国家利益”情况下,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的非法、秘密侵占;

  二. 即便于1971年10月,美国执意把琉球群岛交还日本之际,其政府依然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它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甚至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注二)

  换言之,美国对日本所移交的不过是琉球群岛的管理权,而非领土主权,因此真正构成“地位未定问题”的是琉球群岛,而非台湾。尽管,北京政府在冷战时期出于当时促成驻琉球美军撤退的战略考虑,曾再三主张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如今,在日本不遵守投降条件、霸占中国钓鱼岛领土的情况下,应当审时度势,以维护当前国家利益出发,正告日本莫要恢复敌国状态并导致其毁灭。

———————————————————我是可笑的分界线——————————————————

加藤是个好青年,为致力于中日相互了解做很些事情,我挺喜欢他的,不过这一次他的观点很可笑。他为日本辩解说

“日本的体制是,外交由政府负责,而司法系统完全独立于政府,而决定拘留渔船船长的检察官和法官,甚至在司法系统内部都有相当高的自主性。”

加藤是真幼稚还是希望中国读者幼稚?

他竟然认为一个国家会接受另外一个国家法院的侵犯其主权的裁决?

他好像忘记了日本是个战败国,德国、意大利都已经清算法西斯遗毒成为正常国家。日本对历史罪行至今仍不道歉赔偿,还在“非正常”状态。日本这个穷凶恶极的样子还想入常,拉倒吧。

他好像忘记了在他的国土上还驻扎着战胜国的军队,还由日本付费。

他好像忘记了普天间基地搬迁的原因——驻日美军多次性侵日本妇女却难得受惩罚。你日本的司法独立地位在哪里?

在中国的抗议声中,日本没有执行完延期羁押詹其雄船长的“判决”草草放人?给日本的司法独立好大一个耳光。加藤那个囧啊。

再一次证明马立诚也是可笑的,往好里说是个老实人,诛心点说是个……

通宝推:Passer,大胖子,篱落呼灯,土拨鼠yu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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